7、鲁西奇:乡村社会的权力构造与非正式制度——由周雪光教授的评论引发的思考

乡村社会的权力构造与非正式制度

由周雪光教授的评论引发的思考

鲁西奇<注:"鲁西奇,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历史地理与中国古代史研究。代表作有《区域历史地理研究:对象与方法》(2000、2019)、《中国古代买地券研究》(2014)、《中国历史的空间结构》(2014)、《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2021)等。另著有学术随笔《何草不黄》(2015)、《谁的历史》(2019)等。">

周雪光教授花费很多时间与精力,细读了拙作《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并给予全面深入的评论,我非常感激。作为作者,对于周老师的美意与肯定,只宜让它随风飘去。我一直很关注周老师的研究,读过他以中文发表的大部分论著,所以,对周老师评论的出发点与基本理路,可以大致理解与把握。因此,我细读周老师的评论,努力将周老师的提示与自己的研究结合起来,思考哪些问题可以落到历史学的实证研究上来,拓展未来的研究空间,调整自己的研究重心和具体路径。本文主要谈谈周老师的评论给我带来的启发,以及由此引发的三点思考,作为对周老师的回应和感谢。

第一,周老师引钱穆先生之言,认为政治应该从人事与制度两个方面来讲,指出拙作主要着眼于对于制度的考证,对于运行制度的“人事”则未予充分关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于制度意义、性质的进一步阐释和讨论。这是知者之言。在此之前,徐畅(2021)在“澎湃新闻·上海书评”发表的评论中,有更为明确的批评:“作者主要对王朝国家乡里制实施的原则和方式进行了系统探讨,基本没有对漫长历史时段内乡里制下执事人员的身份、性质、职掌开展辨析与对比”;“也正是由于并未着力于捕捉制度史图景中‘人’的角色,对于中国古代乡里制研究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如隋唐之际乡官被废除的原因,唐宋乡里执役者由官而役的转变,本书并未给出强有力的阐释与回应”。(徐畅2021)——这些都是很中肯的意见。

这确实是拙作的缺失。应当说,我当然注意过这些问题,也曾经认真地考虑将“人”的因素更多地放在乡里制度中加以考查,但最终却并没有能够实现。其原因,除了拙作篇幅已经过长,远超预想,更因为我实际上未能真正找到最合适的研究路径。关于乡里制度下执事者的身份、职掌及其地位、性质,已有的研究大多将其置入户籍赋役制度中加以分析,特别是考查其在户籍制度中的身份与户籍等,但由于乡里制度、户籍制度、赋役制度三者在结构上高度重叠、职能上也高度互补,这种办法实际上易于造成循环论证。指出某位乡里执事人具有怎样的户籍身份(以及其所包含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具有怎样的赋役责任或者可以减免哪些赋役责任,虽然也有意义,但其实并没有能够真正展示出“人”的动态身影。我一直在想,怎样才能“捕捉”到乡里制度下执事人的动态身影,予以描述并定位,并尽可能避免“以点代面”“以偏概全”呢?直到2021年,我才慢慢地找到了一些路向,并着手开展一些具体的研究。

我试图引入“权力”(以及“权威”)概念及其分析理路。我把“权力”粗略地理解为对他人的控制、剥夺,以及对资源及财富的占有、控制和使用。我设想自己站在乡村社会,特别是普通民户的立场上,去看乡村社会中哪些是有权力(以及权威)的人,他们(分别)有怎样的权力,如何运用其权力,他们之间又怎样分配权力,以及如何互相制衡。在一个普通农民看来,乡村里拥有权力的,主要是三种人:一是乡吏里胥,也就是乡里制度下的各种执事人,我把他们称作中国古代的“基层干部”,他们主要拥有行政权力;二是地主土豪,也就是乡村中拥有财富和势力,可以“设财役贫”“武断乡曲”的人,他们掌握乡村中的经济权力以及部分社会权力;三是“乡绅”,或者说是“居乡绅衿”,也就是居乡的退休或罢官的官员,以及有功名的人,他们在乡村中拥有政治、社会和文化影响力,是乡村中的“名望”,掌握乡村社会的政治权力和文化教育权力。以上三种人及其权力,当然可能相互叠合。还有一种人,“长老”,或者称之为“父老”或者“父兄”,也就是乡村中齿序辈分较高的人,每家每户都有,在家庭、宗族以及村落的不同范围内拥有、行使权力,其中的代表人物,特别是得到官府认可或委任的、年高而有德望的长老,被赋予教化权力,进入乡村社会的权力体系中。乡吏里胥、地主土豪、乡绅名望以及长老(父老),共同构成乡村社会的权力体系。由此,我设想可以将乡吏里胥(乡里制度的执事人)置入这样的乡村权力体系中加以考查,或能明晰其在乡村社会以及王朝国家乡村控制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而在这个体系中履行职能、使用其权力并发挥作用的乡吏里胥,才是真正的、活生生的古代“基层干部”。

第二,由关注乡里制度中的“人事”,自然而然地引出乡里制度与家族制度的关系问题。周老师指出:“在近代基层社会的组织形态中,乡里制度与家族制度相辅相成,连为一体,构成了王朝统治的双轨政治架构”;“家族制的重要意义历史上一直存在,是利益共同体所在,其普遍程度似乎在近代尤为突出”;“乡里制度与家族制度可能有复杂多重的关系,既矛盾紧张,又密切关联、互为依托。而且,两者互为抵触互为竞争的状况反而可能会推动各自内在内聚力,而不一定是彼此抑制和削弱。我们需要从两者的关系中认识乡里制度和基层社会秩序。”

这是拙作的又一个缺失。在最初关于乡村制度的设想中,我把乡村制度分成两个方面:一是王朝国家自上而下的控制制度,其核心就是乡里制度;一是乡村社会自生的、内在的“自治制度”,其核心就是“家族制度”。沿着这个理路,在理清了乡里制度及其演变之后,我应当把重心放在包括家族制度在内的乡村自治制度上来,并最终回答二者之间的关系。可是,在研究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的过程中,我却慢慢地放弃了上述设想。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对于中国古代乡村是否普遍存在“自治制度”,传统中国乡村是否可以看作“自治社会”,或者说是否可以运用“双轨政治”的分析框架去看待中国古代乡村社会,我越来越不能确定;二是家族制度在不同时期的表现形态及其在乡村社会所发挥的作用与意义有很大不同,很难作为一种通贯历代王朝的制度与乡里制度加以比较(周老师已敏锐地洞察到这一点,所以他强调家族制度的普遍程度,到了近代尤为突出)。更为重要的是,我对家族制度作为一种民间社会自生的、内在的“自治制度”这一命题,在根本上产生了怀疑。

从本源上说,家族及家族制度根源于家长权力与家长制度,亦即父老(父兄)对于子弟的养育训导之责,以及管治教诲之权。《白虎通》卷八《三纲六纪》说:“诸父、兄弟,父子之纪也,以其有亲恩连也。”“父者,矩也,以法度教子也。子者,孳也,孳孳无已也。”“兄者,况也。况父法也。弟者,悌也。心顺行笃也。”(陈立1984,376、380)父(母)子之纪出于血缘,父母养教子女,兄长垂范弟妹,亦皆源于自然法则。故父兄(母姊)以言行举止示范、规训子弟,建立、维护并传承社会规范与伦理,亦为文明社会之通例。然一家一户之父兄,其养教规训之权,若仅限于本家户之内,所造成者,只是父兄统治的家长制家庭,并不足以形成家族及家族制度。《白虎通》卷八《宗族》说:“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而“古者所以必有宗”,是为了“长和睦”。“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于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陈立1984,394)尊崇祖先、长辈,可以“长和睦”,发挥尊长、大宗的表率作用,“纪理族人”,但尊崇、表率、纪理都不具有强制性,并不足以借此形成宗族与宗族制度。因此,我以为源于血缘的父兄权力与祖先崇拜只是给家族(宗族)与家族制(宗族制)的形成提供了条件与可能性,并不必然导致家族(宗族)与家族制(宗族制)的形成。换言之,家族(宗族)与家族制(宗族制)的形成,除了内在的血缘关联(包括拟制的血缘关系),还需要诸多外在的条件。其中包括居住空间相对集中,具备一定的生计条件与适宜的经济形态,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而最重要的则是官府的支持、鼓励或认可,至少是默许:一家一户的父兄,普遍超越家庭范围,施展对于他人家庭的控制,包括人身控制与经济控制,若未得到官府的授权或许可,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在以“编户齐民”作为统治基础的王朝国家统治制度下,建立并维持超越家户规模、人口逾百乃至数千的家族组织,若未得到官府的鼓励和支持,至少是承认,也是不可能的。基于这一认识,我试图从家长及父老(父兄)权力的来源出发,考查从家庭走向家族的历程,分析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形成家族。周老师的研究和评论,使我进一步明晰了这一研究路径和方向。我会强调王朝国家承认或授予父兄以家长权力,并鼓励其扩展其家长权力成为家族的族长权力,是家族形成的重要条件。也正是因为此,我更倾向于将家族制看作乡里制的辅助性制度,而不是与之并行的另一种制度。换言之,我倾向于认为家族制度是依附于王朝国家的官僚制度的附从性制度;在乡村社会控制体系中,乡里制度是主要的、主导性的制度,家族制度是次要的、辅助性的制度(所以,在乡里制度得到强化并充分发挥作用的汉、唐、明时期,家族制度并没有发育;而在乡里制度受到削弱、作用相对较小的宋、清时期,家族制较为发达)。我希望自己在未来一些年中,能够把上述认识较为完整地论述出来。

第三,关于乡里制与家族制关系的讨论,实际上是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及其关系的理论背景下展开的,这是周老师最为擅长的领域。我对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了解,就是从周老师的研究开始的。我的理解是,乡里制度应当是正式制度,家族制度大抵是非正式制度。在我的认识中,正式制度是由国家等权力主体以某种明确的形式确定下来的组织框架和行为规范,所以,乡里制度是由王朝国家自上而下地“强加”给乡村社会的。正是因为有这种认识,再加上较多地受马克斯·韦伯和迈克尔·曼(Michael Mann)的影响,我试图努力追索乡里制度的“意识形态”基础或“思想”根源。周老师说我“强调了国家意图以及自上而下的整体设计路径”,认为“这一思路带有很强的理性预设的色彩”,是非常敏锐而且一针见血的评论。这是我的“意识形态”——直白地说,我研究乡里制度、强调“皇权下县”,背后的“思想”目标或最终的“意识形态关怀”,都是揭示中国古代王朝国家统治压迫民众的本质,批判古代国家权力对于乡村民众、社会的控制与剥夺。我知道,这样的“意识形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对于国家、权力、制度等“强制”因素的看法,使我在一些问题的研究上未能保持“超然”的中正态度,从而影响了部分判断,甚至出现一些偏见。这很可能是我的学术研究的“致命伤”。我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并努力在实证研究领域尽可能地减低或避免(或者说“隐藏”)这种倾向性。虽然我声称要着意探究和揭示乡里制度背后的思想(或理论、认知),但在拙作中,相关的探讨其实非常克制——是我有意识地“掩盖”了研究的批判指向,努力将其控制在对历史“实然”的实证研究范围内。

可是,周老师评论中提出的许多思考路向,对我“蛰伏”的“意识形态”诉求实在是很大的激发,而不是抑制——作为擅长理论思考的社会学家,周老师提出了许多很有价值的理论预设与问题,这对于每一个具有理论敏感和现实关怀的历史学者都具有很大的“诱惑力”。比如,周老师谈到:“非正式制度也包括了弱者使用自己的武器对正式制度加以抵抗的各种形式。这些抵抗形式不仅适用于当代社会,也应该适用于历史上的各个时期,只是具体表现方式不同。这些非正式制度、运作和抗争行为难以记录在案,因此难以进入研究者的视野。然而,离开这些非正式制度,我们也难以恰当地评估乡里制度的实际运行状况。”这段话,实际上给历史学实证研究提示了很大的研究空间。我以前理解“非正式制度”,基本上将之视为与正式制度目标一致的非正式的制度性安排,从未想过与正式制度逆向的或对抗的制度性安排,也可以属于非正式制度的范畴。周老师的这个提示,再结合此前对我产生影响的艾瑞克·沃尔夫(Eric R.Wolf)关于乡民社会的研究,促使我去思考乡村普通民众(不包括乡绅、地主土豪等乡村“精英”)的“意识形态”或“道义”(即斯科特的表达),及其行为和行为规范,乃至组织架构,亦即乡民的“制度”(其“正式”与否且不论)。乡村民众的意识形态(农民的“道义”“民意”)、行为规范以及乡民的社会组织形态,可能会是我未来一些年中试图开展实证研究的核心问题。

周老师在评论中把我称为历史学者,我非常高兴。我努力固守所谓“历史学研究的本位”,虽然也时常怀疑这个本位的存在与意义,更怀疑自己对它的固守。读周老师的评论,最大的感觉就是周老师在吸引我离开这个本位。所以,这个回应,其实是在拒绝这种“诱惑”:对社会历史理论的向往促使我在历史学者的座位上立起身来,顿了一会儿,我还是坐下了。吴于廑先生曾谈到,做学问要立足于种好自己的菜园(也许是花园吧),也要不时地抬起头来,看看别人的菜园,看看人家在种什么、怎样种,再想想自己的菜园(大意)。周老师的评论让我知道别的菜园主人怎样看我种的菜,促使我抬起头来,看看一个更大世界里别人的菜园子。虽然我又低下了头,但我心里已经有了别人菜园的景象。也许,我的菜园里下一季的番茄会长得有点不一样。

2022年2月16日星期三,于武昌珞珈山东山头

【参考文献】

陈立著,1984,《白虎通疏证》,北京:中华书局。

徐畅,2021,《读〈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百里不同制》,“澎湃新闻·上海书评”,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468311(访问日期: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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