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周雪光:王朝基层控制、乡村社会秩序与帝国逻辑——评鲁西奇《古代乡里制度研究》

王朝基层控制、乡村社会秩序与帝国逻辑

评鲁西奇《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

周雪光<注:"周雪光,斯坦福大学李国鼎经济发展讲座教授(the Kwoh-Ting Li Professor in Economic Development)、社会学系教授、斯坦福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长期研究当代中国社会的制度变迁、组织与管理、社会不平等和国家—社会关系,著有《组织社会学十讲》、《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一个组织学研究》、The State and Life Chances in Urban China:Redistribution and Stratification, 1949—1994等。">

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

鲁西奇 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

所谓的“乡里制度”是由“乡”和“里”构成的乡村控制制度,是王朝国家立足于统治的需要而建立的,其目的包括控制乡村民户与地域、最大程度地获取人力与物力资源、建立并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等。本书纵贯古代中国不同时期的乡里制度及其延续和演变,并重点关注了乡里制度的思想基础、其实践的地域差异及社会意义等问题。周雪光教授撰写的该文从乡里制度与基层社会秩序、帝国内部一统性与多样性并存趋势等视角出发与该书进行了富有启发的对话。

鲁西奇教授的《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可谓恢宏大作:16开本,700余页,82万字;上始于西周、春秋战国,下至明清、民国;从经史文本、各家学说到文物考证,从整体性描述到专题探究,从史料辨析到史观阐发;以点带面,深入开掘。这本著作对历史上中国国家的基层控制制度的文献有重要贡献:作者在这一领域中的梳理考证硕果累累,提供了整体性和系统性资料;这一主题连接了国家建构领域中的若干重大研究问题,如国家建构的向下延伸(皇权下县)、基层社会秩序、一统性与多样性等课题,为学界提供了进一步研究与思考的诸多线索和启发。

我自告奋勇写这个书评,有几重动机:其一,这个题目与我的研究有关,我希望能够借此机会汲取知识,激发思路;其二,我知道读史学专著门槛极高,欲置己于难堪之地,以便认真阅读思考;其三,近年来我陆续接触到这个专题的文献,有些想法,也想借此机会整理一下,和史学同人对话。要说明的是,这是一本史学著作,作者着力于就相关主题进行各种史料考证和史学阐释。我非史学科班出身,对这些专业性研究成果的评定不能置喙,本文仅仅是从社会科学的角度对本书的内容和意义加以解读和讨论。

作为王朝基层控制的乡里制度

长期以来,关于中国国家建构历史的研究文献有头重脚轻和碎片化之嫌。所谓“头重脚轻”是指,国家上层诸方面,从人事、事件到制度和思想,均得到极大关注,但有关国家控制的基层实践的知识则甚是匮乏,许多领域近乎空白。近年来蓬勃发展的地方史、家族史、法律史等领域不时展示出基层控制和组织的不同侧面,但对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复杂多样性和漫长历史进程的大国来说,这些研究工作所涉及的方面实在是不及万一。所谓“碎片化”是指,这一领域中的史学成果多以断代史或专题研究呈现,不同朝代间边界重重,全貌难窥。在这个大背景下,鲁西奇教授的这本著作对中国历史上王朝统治的基层组织制度——乡里制度——做了系统、细致的发掘和整理,极大地推进了这个领域的知识积累。作者阐述了这一主题的意义:“乡里制度乃是王朝国家统治的基础。”(p.5)进而,书中引史学家白钢之言指出:“乡村社会实行乡里制行政管理,这是古代中国不同于中世纪西欧的地方。”(p.5)王朝统治的基础要素,如赋税劳役、教化治安等均建立在乡里制度之上,可谓社会根基所在。

如书名直白所示,本书是一部关于中国古代乡里制度历史演变的研究著作。依作者定义,“所谓‘乡里制度’,简言之,就是由‘乡’‘里’构成的乡村控制制度,是王朝国家立足于统治的需要而建立的、县级政权以下的、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乡村民户与地域,以最大程度地获取人力与物力资源,建立并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控制制度(p.6)。”作者如此界定本书的研究范围:“乡里制度属于行政管理制度”,因不同朝代而异。作者区分了“乡村自治制度”与“乡里控制制度”,强调“前者是在诸种形式的乡村豪强力量的主导下,建立并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其目标在于最大可能地占有乡村经济与社会资源;而后者则是王朝国家权力自上而下地控制乡村社会,建立并维护国家统治的秩序”(p.14)。这一著作主要着眼于后者。

这一著作的文本阐述和讨论点面结合,深入浅出,颇有特点。除了“绪论”与“结语”两章,其他有关不同朝代乡里制度的六章内容,起始于《周礼》乡里制度,从西周时代及春秋战国流变,历经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辽金元,下及明清,溢至民国,按照历史时期依次安排,追溯历史脉络,展示了乡里制度的演变过程。各章起始,着眼于所涉朝代有关乡里制度的重大问题,以文献脉络为线索,概括评估前人所论,然后从前人未及的缝隙之处,引出尚未解决的研究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发掘。作者在写作过程中,通常在“技术性”的考证辨析之后,特意设置专门章节(书中有章,章中有节)对这些研究结果加以总结概括,彰显意义。文中大量引用一手史料,均辅以当代语言转述解说。文笔表达直接清晰,虽以专业风格写就,但非专业的学者亦可阅读理解。

这是一部研究性专著,有关各个朝代乡里制度的呈现与讨论,作者在认定学界“共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新的问题,辨析新的史料,澄清未决的疑问,展现出严谨的研究风格。例如,第一章从《周礼》起始,追根溯源,发掘西周史料(也包括金文材料),从国野之间的差异来辨识上古时代的基本组织方式,如闾、里、邑、族的意义。随后延伸到对于西周时代乡里控制架构的讨论,及至春秋战国时期这些制度在各国的流变,特别是从以血缘为基础到以地缘为基础的转变。在第二章“秦汉制度”中,作者不是依通常说法,简单地从汉承秦制来“由汉推秦”,而是依据“可信的秦国与秦代史料来呈现秦国和秦代的乡里制度”,特别着眼于秦在统一六国后,将其乡里制度推行至六国故地这一历史过程,来考察其间体现出的区域间差异性。例如,作者借用“秦令”与“楚俗”之别来辨析秦的乡里制度在统一后在楚地的实施情况,从“秦式乡里制度在楚东国故地的实行”的时间性(p.172),注意到“秦的行政效率相当高”(p.175),并仔细辨析汉代乡里制度的细节,如乡廷的驻地,乡司与游缴、亭长间的关系,等等。

作者有选择地在不同空间或时间点上深入开掘。例如,第三章中关于汉末期间“祭酒为治”的考证,提出汉中地区在汉末以宗教组织取代旧有的乡里组织(pp.262—268)。再如,第六章一开始即沿着洪武三年“小黄册”在各个州县志所记载的不同空间和时点,勾勒出明朝初期乡里制度的扩散轨迹。从“小黄册”到黄册里甲制度的转变和实施,进一步展示出基层组织建构的不同制度渊源,及其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区域多样性。<注:"黄册(赋役黄册)是明洪武十四年开创的户籍与赋税之法的制度;小黄册,则是指此前于洪武三年在南方部分地区试行的赋役之法。">作者随后将这一研究视角延续至清代里甲制度在江汉平原各州推行和扩散的历史过程。这些点的范围和深度不一,似乎取决于史料的可得性和作者的研究兴趣。

在史料使用上,大致上中古时期依据考古资料更多;而自明清以来,随着资料种类的丰富,家谱、方志等也被广泛使用。在各章节中,既有细致的资料发掘和呈现,又有谨慎合理的推论考量。例如,根据《隋书》所记的民情骚动情节,作者指出:“士卒亡命,郡县急捕,正说明江南诸郡县已有较为可靠的户口籍账系统,官府可依据籍账征发兵丁民夫。”(p.378)这些深入开掘提出了许多新的认识,如“亭”的专业化转变,“乡”“里”等行政称谓所指及其规模演变以及它们在行政控制架构中的位置变动,等等。

本书的一大特点是作者发挥“区域历史地理研究”之长,从纵向时间性差异和横向区域性差异两个维度,对一统性与多样性这一主题做了淋漓尽致的展现和阐述。在纵向上,各章节以历史朝代为时间轴线依次展开。在横向上,历史地理视角提供了贴近地面的观察,也因此更多地展现了区域间多样性特点。作者长期从事汉水流域、江汉地区的历史地理研究,这些微观细致的观察和研究为这本著作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其中,作者特别关注乡里制度在不同地区的差异性和演变性,这一主题贯穿全书始终。以第四章“隋唐乡里制度”为例,本章一开始就着眼于隋代乡里制度在不同区域的扩展以及所现出的差异。隋文帝开皇三年入据新宫前后颁布的关于乡里制度的诏书特意对山东北齐故地与其他地区加以区别。作者也注意其上承(北魏)下传(唐代)的纵向变化。及至唐代,作者提出了其间乡里控制制度的“圈层图”概念,详细地描述和讨论了不同类型的区域和控制形式(乡里制度)。这一时空维度的比较框架贯穿全书各个章节。

作者展现了一幅幅缤纷多彩的历史图景:不同时点上制度安排的消长兴衰,各种背景、机制和群体的交互作用,以及由此带来的不同区域的地方性色彩。作者将诸多重大问题编织入国家建构过程的一统性与多样性这一主题之中,贯穿历史不同朝代和全书各个章节。

总体来说,在这本专著中,作者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博采众议,照顾到了整体性,也有梳理文献之效。但有关文献的叙述和讨论,主要服务于作者的研究需要。文献内容的详略处理,为本书研究问题所驾驭,或融于研究讨论中,或依惯例放在脚注中。各个主题的处理依作者的研究兴趣所及而深浅详略不一。大致的风格是,前人足迹已至则略,自己研究开掘则详。因此,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文献综述或通史性质著作。

王朝乡里制度与基层社会秩序:延伸讨论

这本著作的学术背景是关于历史上国家向下延伸的程度和方式,即“皇权下县”与否的讨论。在这一方面,作者持有鲜明观点:乡里制度是王朝国家权力在乡村地区的展开、运行及其制度性安排,而“中国王朝国家或帝制中国已经建立起不同形式的‘乡村政权’”(pp.20—21)。本书在这方面提供了翔实、系统的证据和描述,使得我们可以在新的基础上进一步思考和讨论这一议题。

秦晖(2003)针对“皇权下县”与否的争论做了极为有力、富有洞见的阐释和讨论。他提出,在中国历史上,帝国体制早在秦汉时期即下沉至乡村,建构了基层社会秩序。他对中国古代史中宗族(家族)基础上的自治一说提出质疑。依汉代班固《白虎通》,宗族概念要义有二:一是父系世代之宗;二是聚合为亲之族。秦晖指出,依据长沙走马楼吴简(东汉末年至孙吴初)记载,在自然聚落的各个“丘”的赋税记录中,呈现出多姓杂居的状况,没有同姓宗族聚合而居的迹象。而其他的文物资料(如郑里廪簿、河西汉简、出土石碑、敦煌文书、唐代乡里文书等)也显示,西汉、魏晋至隋唐的基层社会没有宗族自治的迹象。秦晖考证地名学的资料发现,以族姓得名的村庄到了明清时代才大量出现。与此相对,史料中呈现的图景是乡吏人员规模编制可观。例如,据走马楼吴简记载,乡吏执官府之职,因过失为官府所治。这意味着皇权下沉至县以下基层。据此,秦晖指出:“要之,‘传统’的中国社会并不像人们通常想象的那样以宗族为本。而宗族以外的地缘组织,从秦汉的乡亭里、北朝的邻里党直到民国的保甲,都是一种官方对‘编户齐民’的编制。”(p.78)

胡恒(2015)关于清代县辖政区的研究工作也在这个方向上做了重要的开拓。他依据各种官方和方志史料,从司法、人事、事务诸多方面考证了政府设施下沉于县辖政区的状况,特别是雍正中期以来县级佐贰官下沉至乡村要地,分管各个区域的状况。他提出,这些制度演变推动了国家向县以下基层社会的延伸,逐步具备了较完整的行政职能,进而对基层治理模式产生了深刻影响。这一趋势随着晚清民初乡村士绅阶层流失和国家向下延伸而更为加速和蔓延(杜赞奇2003;罗志田2014)。

鲁西奇的研究从几个方面丰富了这些文献:首先,这本著作系统地呈现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自上而下的“编户齐民”制度,帮助我们在更为广阔的背景下认识“皇权下县”与否这一问题;其次,作者的细致研究追溯和刻画了基层制度建立、扩散的历史过程以及不同朝代间制度的延续和变更,展现出一幅幅更为丰富多彩的画面,也因此提出了新的研究问题。

已有西方文献中关于国家建构的讨论多着眼于近代欧洲国家,这是因为近代国家模式的雏形起始于此。在这些文献中,国家建构的路径体现为权力自下而上、由分散到集中的趋势(Anderson 1974;Finer 1997)。即使是高度绝对主义国家(如法国),如蒂利(Tilly 1986)所分析的那样,也经历了由分散的、各自为政的地方性权力逐渐集权于王室的漫长过程。然而,古代中国的国家建构,自秦汉至唐宋,在权力集中和组织架构上已经高度发达。与欧洲近代国家相比,中国国家制度设施尤其体现在对“人”的管制上,而乡里制度即是国家赖以汲取资源的基层社会组织形式。赋税劳役募兵之举自先秦以来业已建立,也就是说,皇权汲取资源的能力早已贯彻于基层社会。

进一步的问题是,在这些赋税劳役方面的资源动员制度之外,乡村社会的内部组织和治理是如何运行的?与官方的乡里组织和乡吏是什么关系?从这些方面来看,有关帝国基层控制的制度和实践仍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钱穆先生(2001)谈及中国历代制度时说,政治应该从人事与制度两个方面来讲。从制度上,代皇帝执政的地方官员有教化、治安等职责。依此观之,可以想象国家控制随官吏足迹而深入乡村。但这些“硬性”制度和职位的实际运行状况是怎样的呢?历史上的基层社会行政区划(乡、里等)多有变化,但拘于史料,具体人员来源并不明朗,对其动机、行为和非正式运作等方面,史家知之则更少——至少在近代以前大致如此。可以确定的是,基层行政体制及其相关职位的性质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例如,梁方仲(2008)关于明代“粮长”制度的研究表明,“粮长”角色起初由纳粮大户充任,多有民间统领色彩。但随着时间推移,粮长沦为吏役,直至被废除。再如,乡里制度中的“三老”等职位是如何产生的?各种乡吏从何而来,代表谁的利益?鲁西奇著作中细致讨论了各种乡里制度,如关于秦汉“里父老”的考证(pp.189—194)。官方文本的史料通常从国家视角来审视当事人(如赋税户、人丁),而他们背后的社会关系和地权配置的信息细节往往缺失。这本著作也因此更多地着眼于对制度史料的细致考证和审视,但“人事”一面因史料所限而有所不及。

与此相关的是,我们对中国历史,尤其是对中国近古以前的历史的认识,主要依赖考古发现的文物史料。可以推测其中大多是官方文本记载,或者说带有官方眼光的、有关正式制度的记载。例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记的“盗马爰书”,据作者解读应当是上报给县廷的有关“求盗”的报告(p.122)。如此之类,在书中依凭的史料中分量最重。另一个合理的推测是,那些留下丰富官方记录的世家和区域,更有可能存在强盛的官方制度,因其史料丰富而更容易引起研究者的关注。不难想象,基层社会、民间活动的信息难以进入文字记录,因此也难以作为史料保存下来。如此,当我们主要依据官方资料来认识政府行为,则可能从国家的视角,更多地注意到其正式制度和行为。换言之,官方的乡里制度有案可稽,但它们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发挥怎样的作用,仍然是一个有待回答的问题。

读完本书的一个印象是,鲁西奇致力于史料考证和辨识,但对史料意义、制度性质的阐释和讨论很是谨慎,未及展开。例如,隋代废乡官举措,应该是乡里制度演变的一个重要关头。作者对此虽有涉及(pp.362—369),但关注点放在史料辨析上,对其背后的意义以及文献中的不同解读未有聚焦讨论。胡恒(2020)整理了清代各时期朝廷围绕乡官设置的重大争论,其中透露出历史上乡官的角色和渊源。清代雍正皇帝令复议隋唐废弃的乡官制度时,鄂尔泰持有异议并提出,现有官员“远离桑梓,可杜徇私、报复诸弊也”,如添设乡官,“用本乡进士、举贡、生监、耆民人等,若辈世居其土,非亲即故,内有恩有德,亦有怨有嫌,一旦令其群居民上,予以事权,无论假公济私,施威市恩,料事所必有”(p.87)。两江总督端方、江苏巡抚陈启泰关于筹办地方自治局的奏折也写道:“臣等以为周之闾胥、比长,与汉之三老、啬夫,虽命自国家,事殊团体,然其受任自选举而来,其用人必不出本郡。”(p.103)早在隋代废除乡官的争论中,其力主者李德林亦有同样看法:“本废乡官判事,为其里闾亲识,剖断不平。”可见,废除乡官的一个重要考虑是,乡官不仅是王朝的基层控制工具,而且更多地代表了乡土利益。胡恒据此指出,虽然隋代与清代千年相隔,但看法何其相似,其背后体现出隋代以来国家治理面临的结构性矛盾始终存在。

以上讨论将我们的目光引向了基层社会中与乡里制度相对应的家族制度。乡里制度强调的是地域空间,而家族亦依附于地域空间。皇权和家族的关联早已发生,如秦代的二十等爵制(西嶋定生2004)、东汉的豪族(杨联陞2011[1936])、魏晋家族(仇鹿鸣2012;田余庆2012[1989])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春秋及汉代)聚落“共同体”的邑里成员包括宗亲、外姻和朋友邻里,并非单纯由血缘因素构成,也不能只从地缘因素来解释,他们共同构成了聚落一体性和自主性的有机体(pp.205—206)。这些共同体虽然受到自上而下的乡里制度的侵蚀,但仍有内在凝聚的机制,如里闾祭祀与合饮的风俗以及均赋安排等。罗志田(2015)提出:“故‘郡县空虚’的形成,一方面是权收于上,另一方面则是对下放权。”(p.34)后者为士绅势力兴起提供了空间和正当性。随着隋唐宋科举制度兴起,士大夫阶层中滋生了新的家族延续机制,如文化资本的世代继承。

由此来看,鲁西奇著作中将官方乡里制度视为基层社会秩序主体的观点,值得再议。在近代基层社会的组织形态中,乡里制度与家族制度相辅相成,连为一体,构成了王朝统治的双轨政治架构。萧公权(2017[1960])关于明清基层社会控制的研究,在关注治安监控的保甲体制外,还讨论了有关税收、救灾、思想控制方面的里甲、社仓和乡约制度,以及宗族等民间社会的共同体对这些控制的回应。他特别讨论了宗族与乡村控制,并引用19世纪学者汪士铎的话:“聚族而居,家之幸,而国之不幸。小则抗粮殴官,大则谋反叛逆,皆恃人众心齐也。”(p.422)赵秀玲(1998)在《中国乡里制度》中专辟一章来讨论“乡里制度与宗法关系”。根据这些研究,是否可以做如下推测:类似的双重甚至多重的基层社会运行过程一直存在,只是到了近代,随着各类史料的丰富多样化,其细节和过程才更为清晰地呈现出来了?

鲁西奇对自上而下的皇权控制与自下而上的宗族势力间的关联有着清醒的意识(p.13)。他在第一章结尾已经明确提出了这一特征:“血缘性的宗族与地缘性的乡里实际上联系在一起,‘聚族而居’正典型地说明了此种联系。其中,血缘性反映了居住在一起的人群的内在关系,而乡里则反映了其同处于一地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的外在关系。因此,乡里乃是国家控制乡村民众的途径,而宗族则是民众群体内部自生的社会关联和组织形式。自西周以来,这两者就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春秋战国时期,这两者仍然是密切结合的,只不过是结合的方式略有变化而已。”(pp.112—113)作者在随后的讨论中区分了两者,着重于乡里制度,从而更多地强调了这一正式制度安排,但讨论的字里行间透露出家族或其他民间团体追求自身利益的举动,如明代江汉平原刘氏与林氏利用从事湖业的“业户”系统与州县里甲户籍纳赋应役系统相对分离的“制度性空隙”来获取更大利益。

以上讨论意味着,“皇权下县”与否,不是一个单维度的、定性的判断,需要多维度、不同层面的认识和评估,特别需要借助社会科学工具进行分析,从互动演变过程与机制着眼,从跨时段、跨区域、多维度的比较中进行评估。将鲁西奇的著作放在这个大的文献脉络中讨论,可以指出以下基本认识:其一,乡里制度、基层统治古已有之,以不同形式持续下来,它集中显示了皇权的稳定存在和象征性意义,以及国家建构向下延伸的稳定制度安排;其二,家族制的重要意义历史上一直存在,是利益共同体所在,其社会整合作用似乎在近代尤为凸显;其三,乡里制度与家族制度可能有复杂多重的关系,既矛盾紧张,又密切关联、互为依托。而且,两者互为抵触、互为竞争的状况反而可能会推动各自的内聚力,而不一定是彼此抑制和削弱。我们需要从两者的关系中认识乡里制度和基层社会秩序。

从帝国逻辑看一统性与多样性并存的长时段趋势

从西周、春秋战国时代到20世纪初的清末,乡里制度这一基层控制制度在中国大地上以各种形式延续了两千余年,贯穿了中国国家建构的历史过程。在这个意义上,这本著作的主题与布罗代尔(2008[1969])提出的“长时段甚至是超长时段的历史”不谋而合。布罗代尔指出,长时段展示了长期趋势及其结构性和稳定性要素,其中的两大要素是地理环境和文化系统。“这些潜流的真正意义只有当人们观察到它们在长时间的作用时才会显现。惊天动地的事件常常发生在一瞬间,但它们不过是一些更大的命运的表征。而且只有根据这些命运,事件才能得到解释。”(p.4)“所有的周期、间周期和结构性危机都可能掩盖某些人称之为文明的系统的规律和持续性。这里所谓的文明,是指全部的旧思想和行动习惯,以及固定的模式。它们不易被打破甚至有时还反对整套逻辑。”(p.35)

伴随这个长时段的一个突出特点,也是鲁西奇著作的主题之一,是中国国家建构过程中的一统性与多样性并存。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历史进程中制度安排的变与不变。如作者所说,一统性的主线,即长久以来国家建构延伸至乡村基层,自春秋战国至明清持久未变;但乡里制度的形式和内容随着朝代演变而不断调整修订、变动不居,从隋唐到明清,更不必说多国争霸的春秋战国、魏晋南北朝、宋辽金元时期。其二是空间维度上区域性差异的持续性,与历史进程的变与不变遥相呼应。作者在这个方面用力颇多,以大量笔墨来展示乡里制度在不同区域的多样性和演变过程。作者一方面指出各地区域差异性以及自上而下政策对地方的差异性对待,另一方面也强调在实行过程中的“趋同性”或“统一性”(p.386)。

长期以来,我们对国家向基层社会延伸和渗透的状况知之甚少,更多的印象是断代史中的一些片段镜头。鲁西奇的著作为我们展现了有关这一主题的长时段的历史进程,也提出了新的有待解释的问题:如何解释大一统正式制度与地方多样性并存的稳定态势?维系基层社会秩序的基础和机制是什么?是自上而下的国家行政力量,还是内生性机制,如家族利益或其他“共同体”利益?

关于欧洲近代国家建构的文献指出,国家间的战争和竞争是国家建构的重要推动力。鲁西奇著作中提供的丰富史料和点到为止的议论在这方面提供了启发和线索。乡里制度的早期形式产生于诸侯竞争的春秋战国时代,如赵鼎新(2006)所示,那是一个“全民战争”的时代,动辄数十万兵力投入。例如,《资治通鉴》卷十六所记,汉文帝朝间,吴王起兵动员令曰:“寡人年六十二,身自将;少子年十四,亦为士卒先。诸年上与寡人同,下与少子等,皆发。”(司马光等1956,520)不难推测,各国首领需要将其所属民众高度组织起来。军事动员导致劳务资源密集的社会组织形态在其他朝代亦时常可见,如文中记述的十六国北朝期间军民合一的府兵制。

然而,从长时段来看,这一观点不足以解释中国国家建构与乡里制度的关系:古时的诸侯国规模较小、层级扁平,易于编户齐民来加以组织。但是当国家规模扩大、层级增加,基层组织形式会产生怎样的困难和代价,又会导致怎样的应对措施,进而的问题是:在一统之后,军事动员压力消失,这些基层组织形式又会如何演变呢?

鲁西奇强调了国家意图以及自上而下的整体设计路径,即“历代王朝的乡里制度都是在这一总体原则和目标上涉及并制定出来的。……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将着意于对于此种‘制度背后的思想(或理论、认知)’的探究与揭示”(p.17)。这一思路带有很强的理性预设的色彩,值得进一步讨论。

当代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推进是对国家、社会等宏观概念的微观基础的认识,特别是对其背后的多重利益和政治过程的分析解释。例如,政治学领域中有关利益集团、庇护主义、法团主义的分析研究;经济学领域中关于委托—代理以及相应的契约关系和制度安排的理论讨论;社会学领域中关于群体、分层、阶级与集体运动的研究,等等。由此来看,制度演变不完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和展开,也可能在其内在多重机制的相互作用中发生。

如书中所示,随着朝代更替,乡里制度不断调整演变,在同一朝代中甚至同一君主统治下,乡里制度的目标和政策也时有变动。乡里制度与国家攫取资源的目标高度相关,因此这一制度特别与人口户籍管理、土地分配有关。但国家目标不是一成不变的,经常在攫取与养民之间摇摆转变。而且国家目标是多重的,包括赋税、劳役、教化、治安等。表达国家意图的文字记载或许更多地反映了应然的理想状态,而不是实际运行状况。

不仅所谓的“国家意志”远不是稳定不变的,中间层次的官僚体制也带来了内在的多样性。通常认为,科层制组织具有标准化、可预测性等特点。但是,中国科层制度运行的终端产出,常常不是某种标准化产品(如统一的政策执行效果),而是地方官员因地制宜的灵活执行。我们从科举应试的内容、文官制度设置、人事流动特点等方面都可见一斑。换言之,中国官僚体制具有容纳和再生产多样性的内在机制。

制度实践多样性的另一渊源来自多样的地方性情形自下而上产生的压力和制约。而各地不同的民情集中体现在民众的地方性组织方式上,于是我们再次聚焦于家族。在鲁西奇的著作中,我们也可以捕捉到地方势力参与构建基层社会秩序的种种痕迹。例如,魏晋南北朝时期世家豪族“逐步积累势力,培育乡里基础”,借时事大变之际,“乃得因缘际会,乘时而起”(p.301)。近年来兴起的地方史和家族史研究极大地丰富了有关基层社会的知识,展示了皇权与家族的互动过程:一方面是自上而下推动宗族制度,以维系基层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各个家族借此获得官方的合法性,以保护和发展自身利益(刘志伟1997;科大卫2009[2007])。即使在一统的里甲制度背景下,各个家族也大小不一、传统各异,在不同地区的组织程度也参差不齐——这些都蕴含了区域性差异的渊源。

在史学研究中,时有史料零散残缺之难,学者需要借助思想逻辑和概念工具连缀史料缝隙,扩展想象力来提出合理的推测(胡宝国2020)。依此精神,下面我从“帝国逻辑”的理论视角(周雪光2014)来进一步审视鲁西奇著作中展现的乡里制度,在更为广阔的背景中讨论一统性与多样性这一主题。

“帝国逻辑”理论以委托与代理、正式与非正式、名与实这三对关系来概括和刻画中国历史上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这一理论的起点是,历史上中国国家治理因面临国土广袤、文化区域多样以及中央集权体制等状况,在中央—地方关系中面临更为突出的“委托与代理”挑战,即官僚体制内部与中央—地方间不同利益、不同信息分布会带来更为高昂的治理成本。在长期历史演变过程中,发展出了相应的应对机制和制度安排,特别体现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既相互依赖、又紧张制约的动态关系,象征性权力与实质性权力(名与实)在委托人与代理人间不时转化等一系列实际运行特点上。我们可以从“帝国逻辑”的理论视角审视乡里制度,提出一些新的思考线索。

首先,中国很早就建立了郡县制基础上的中央集权的一统体制,这是中国国家建构的基本特点。从帝国的顶层设计到基层社会的乡里制度,其间需要漫长的行政链条,都依赖于流动的官员代皇帝执政,这体现在驿站马背传递的指令和官员的足迹所及。流动的官员来到地方任职,通常面临语言不通、民情不谙等困境,且大多在位仅两三年时间,因而更多需要依靠稳定的地方性社会网络来执行公务。再者,国家不是铁板一块,其内部有不同派别和利益集团,这些群体在不断地分化组合和讨价还价。不难看到,从高高在上的皇权到基层社会的乡里制度,其中存在可观的委托—代理成本代价。

上述委托与代理的困难意味着,即使组织中的正式权威规定明确、规则周密,但其正式权力受到信息代价、交易成本等各种因素约束,亦不得不采取各种变通方式实施之,遑论信息交通技术低下的历史中国。例如,虽然税收政策通过自上而下的渠道制定推行,但各地实际状况的信息分散,若坚持一统要求则会使得信息成本高昂不堪,因此不得不将实质性权力下放到基层官员手中,于是导致了“原则上不让步,实施上不坚持”的状况(王亚南1981),这从一个侧面提供了关于一统性与多样性主题的解读。

以上的讨论将我们的关注引向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我以为,二者的关系是帝国逻辑的核心所在:正是非正式制度的灵活运行维系了正式制度的稳定不变。这些理论线索引导我们通过正式与非正式这两个相辅相成的过程来认识乡里制度。如同其他正式制度一样,乡里制度有其正式设置和实际运行的两个侧面。虽然其正式制度在一时一地稳定不变,但在实际运行中可能更多地体现了非正式制度的渗入和影响,因此需要将这两个侧面结合起来加以评估。在这里,非正式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与乡间家族制度相关联,如掌管教化的乡官(“三老”)正是介于正式与非正式之间。在费孝通先生(2012)提出的乡村“双轨政治”镜头中,一是官僚体制之轨,其正式之轨由中央至州县,而乡里(里甲)制度可视为其在乡村的延伸;二是乡村之轨,即士绅为首的家族或社区共同体。双轨间维持了一个松散关联的结构,其互动既兼容又紧张,既能配合协作又能通过博弈调整,为不同利益间的妥协以及容纳区域差异性提供了灵活性。可以想象,双轨关联程度在不同时空点不尽相同。在费孝通笔下,只是在晚清、民国时代,当代国家建构下沉至基层,人事任命的变化导致了乡里制度与家族制的本质性分离,更兼士绅大规模离弃乡村,双轨制度才陷入危机(参见李怀印2008)。

与此相关的是,非正式制度也包括了弱者使用自己的武器对正式制度加以抵抗的各种形式(斯科特2007[1985])。这些抵抗形式不仅适用于当代社会,也应该适用于历史上的各个时期,只是具体表现方式不同(宋怡明2019[2017])。这些非正式制度、日常运作和抗争行为难以记录在案,因此难以进入研究者的视野。然而,离开这些非正式制度,我们也难以恰当地评估乡里制度的实际运行状况。

而且,正式权力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任何权力都有“名与实”或曰“象征性权力与实质性权力”这两种状态。这两种状态可能集中于一个行动者或机构,或分离于不同行动者/机构手中。从这个角度来看,即使乡里制度形式在某一时期稳定不变,其具体角色仍依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松紧调节而变动不居,尤其体现在名与实间的转变,即象征性权力与实质性权力在乡里与家族之间的流动上。这些变动的机制和条件为何?鲁西奇的研究已经提供了许多线索。其一,乡里持有的权力随国家政策而变动,例如在汲取资源之际以“实”为重,以便确保完成任务;在宽松政策下则以“名”为主,以图抑制地方权力。如此,同一制度形式在不同时点上因名实不一而扮演不同角色。其二,实质性权力可能随皇权与地方性利益间的博弈而不断变化。当国家意志强大,专断权力重压而下,则非正式力量如家族势力受到抑制;当皇权衰落或统治不力,乡里制度随之不振,则家族共同体占有更大的主动权。其三,导致乡里制度名实不一的另一因素是乡里与地方共同体(宗族)之间的利益兼容程度。若两者兼容,则乡里制度强;若两者不兼容,则非正式制度会削弱乡里权力,后者更多地具有象征性意义;或者士绅以乡里制度之名,行宗族权力之实。这种名与实的转换可能是隐性的,即在稳定的乡里制度形式之下,实际权力随名与实关系变化而不断调整。

回到长时段趋势和“一统性与多样性”这一主题。鲁西奇著作提出了一个更大的问题:为什么朝代更替,但乡里制度大致不变?帝国逻辑的视角提出了有关一统性与多元性并存的一个解释。乡里制度的持续性一方面反映了中央集权国家的稳定存在,特别是国家与基层社会的关系未有实质性变化,包括土地制度、赋税劳役制度和基本的行政控制制度。另一方面,这种稳定性恰恰是因为这些制度安排和动态过程中蕴含了正式与非正式、名与实之间的关系转化,从而缓和了矛盾、释放了张力。随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名与实之间的互动转化,乡里制度呈现出更多层次和色彩:正式制度上可能是一统的,但在非正式运作上则可能是多样的;在一定时点上乡里制度可能拥有实质性权力,但在另外时点上则可能有名无实,而实质性权力可能转移到家族共同体手中。更为重要的是,一统性与多样性相辅相成:一统提供了多样性变化的边界;多元提供了灵活性,使得一统得以存在。一统过于强大,则会导致矛盾激化、制度崩溃、朝代更替,从而推动乡里制度的更新重建;家族过于强大,则对皇权产生威胁,因而受到打击抑制。这些理论猜想提出了新的研究问题、解读史料的新可能性以及寻找新史料的线索。

国家向下延伸的乡里制度以及基层社会秩序——即鲁西奇著作的主题——已经成为重要的历史遗产,影响着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双重建构的历程。仅举两个例子说明。在20世纪80年代,集体经济时代结束不久,政治学家许慧文讨论了当代中国国家向下延伸的情况(Shue 1988)。她提出了“蜂窝状结构”概念,即基层社会中村落的社会结构体现为各有自己的圈子,犹如蜂窝中一个个小孔,具有内聚外御的特性。再如,弗里德曼等人(Friedman, Pickowicz and Selden 1991)的研究发现,在集体化时期,农村的家族制在强大政治压力下受到压抑,但它们并未消亡,只是转到地下以便自我保护。因此在改革开放时期一跃而出,成为村庄发展的重要基础。这些研究启发我们扩展有关古代社会中乡里制度与家族制度的想象,审视它们作为历史遗产在当代的影响。由此来看,这本著作、这个主题和这个领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和鲁西奇教授只有一面之交。若干年前,我们在北大文研院组织的一个活动中见面,约好时间坐下来聊聊。在那次聊天时我提起,读过他的大作《中国历史的空间结构》。不料他马上认真地告诉我,他已经改变了在那本书中所持的部分观点(大意)。这让我心中一震,一位学者能够发展出自己的观点思想已属不易,愿意在研究思考中放弃自己的观点更是不易,是难得的学术品质。于是我心中顿生敬意,初见的陌生感不觉间悄然褪去。那次聊天时间匆忙,没有就这个题目继续谈下去,但心中一直存了个念想,想读一下他的新作,了解一下他新近的思考。不久前他惠赠新作,正中下怀。于是有了这篇文章,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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