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选择新法(1102—1108)

夫擅杀生之谓王,能利害之谓王,何格令之有?臣强之渐,不可不戒。自今应有特旨处分,间有利害,明具论奏,虚心以听。如或以常法沮格不行,以大不恭论。

——1106年徽宗的诏书

在中国的整个历史长河中,人们通常将宋朝视为一个帝王与文人精英都获得了更多权力的时期。在这段时期,皇帝变得更加独裁,他们将更多的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对下属官员的授权也更少。同时,通过竞争性的科举制度获得晋升的士大夫精英阶层也逐渐形成,他们的精神面貌和价值观都在儒家的重振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在刘子健(James Liu)看来,统治者的独裁和官员的党争在相互作用下不断加剧:“官僚机构中的权力之争越是激烈,他们可能就越是要依赖于皇帝的支持,或是被宫廷内皇帝身边的人玩弄于股掌,而这反过来又助长了独裁主义的滋生,无论他们是有意为之还是为环境所迫。” [1] 他认为,专制主义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持异议者的镇压:“当独裁者或成为独裁者代理人的某位显赫大臣手握大权,开始压制甚至镇压持反对意见的官员、已不在官僚机构中的知识分子,以及表达强烈信念的学者,这时独裁主义就升级为专制主义。” [2]

近年来,学者们开始质疑宋朝皇帝是独裁者这一观点。王瑞来强调了政府体制可能对皇帝权力产生限制的方式,皇帝受到这种体制的制约,拥有的更多是象征性的权力,而非管理实权。 [3] 思想史家认为,宋代儒学并没有给皇帝的专制权力提供什么依据,而是捍卫了读书人的至高无上;真理的权威只存在于儒家经典中,士大夫阶层才是传统经典的权威解释者,而不是皇帝。因此,在这一时期,很多儒家话语中都能看到限制皇权的思想。 [4]

那么,徽宗在这个结构中处于什么位置呢?与宋太宗、宋神宗和宋孝宗这些努力巩固加强皇权的皇帝不同,徽宗并未被视为宋朝最强势的皇帝之一。然而,蔡京作为皇帝的代理人,显然应被归为独裁者。蔡京在政府掌权时间超过十五年之久,在打压异议者方面成效尤为显著。从1102年到1104年,他公布了一系列黑名单,最后将309名官员列为奸党。名单上的官员如果已经去世,会被剥夺谥号;如果尚且在世,则要贬逐出京,而且没有资格再进入官府任职。对于保守派而言,这种做法非常过分,已超出可接受的政治行为范畴。

本章将直接面对独裁的问题。我们将仔细审视蔡京在任期前几年采取的措施,尤其那些可以被认为是加强统治者及其代理人权力的措施。除了开列黑名单,他采取的措施还包括扩大政府的学校制度,目的是加强思想意识的一致,建议皇帝下达御笔手诏,而不是由大臣代为处理。

如果仔细分析,徽宗的例子似乎支持了一种观点,即皇帝采取独裁行动的能力受到了限制。无论徽宗多么希望自己的命令被服从,但他发现,通过发布命令就能够实现的目标是极其有限的,哪怕是那些显而易见的目标。他希望明确列出不希望留在自己政府中的官员,但这些努力基本上事与愿违。在发布最终黑名单后不到一年,徽宗就开始逐步取消正式制裁。士大夫精英阶层从未丧失过质疑皇帝决定的能力,事实上,正是他们迫使皇帝做出了让步。

蔡京担任宰相

在宋朝,共同治理政府是一种理想,至少士大夫阶层持有这种观点。皇帝应当与二府大臣分享权力,不要让任何一位大臣主宰政府,同时,独立的御史台和谏院也应当对皇帝和大臣起到制衡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允许各种声音畅所欲言常常会导致敌意与僵局。因此,大多数皇帝在某个时期都会让一名大臣掌管大权,然后年复一年地把他留在那个位置上。宋朝早年的宰臣包括真宗时的王旦、仁宗时期的吕夷简、仁宗和英宗时的韩琦、神宗时的王安石,以及哲宗时的章惇。这些位高权重的宰相都有各自的批评者,而历史常常反映了这些批评者的观点。

蔡涵墨指出,有关蔡京的历史记载肯定受到了批评者的影响。 [5] 蔡京的文集没有保存下来,而《宋史·蔡京传》则是根据弹劾他的奏疏撰写的,因此,要了解蔡京在徽宗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就要仔细分析那些通常带有偏见的证据。

在徽宗即位的当天,蔡京起草了哲宗将皇位传给徽宗的遗诏,从那时起,蔡京就已成为徽宗故事中的一个角色。徽宗在位初年,曾布和韩宗彦曾想将蔡京贬逐出京,但向太后希望留下他,纂修神宗朝的国史。直到1100年十月,他们才找到机会将蔡京贬至州郡任职。十七个月后,也就是1102年三月,蔡京被召回京师重新起用,再次担任翰林学士承旨,负责纂修国史。次月,即四月初十,蔡京被召入觐,但他与徽宗讨论的记录都没有留存下来。之后的一个月内,韩忠彦被罢去宰相之职。蔡京在数周后升为尚书左丞,成为一名宰辅。又过了数周,六月初八,殿中侍御史钱遹弹劾曾布,指责他对改革事业不忠诚,偏爱朋友并私其所亲,与当时名声扫地的韩忠彦和李清臣是同党。“为臣不忠,莫大于此。”当时正好出现了日食、地震和彗星,这些都成为证据,充分说明上天与神灵对任用曾布非常生气。不出所料,曾布向皇帝请求告退,并很快获得皇帝的准允。和此前的章惇一样,曾布刚开始被贬为比较体面的州级官职,但在随后的几年,他一再落职被贬逐。 [6]

在韩忠彦和曾布都被贬出尚书省后,1102 年七月初五,蔡京升任次相,七个月后又升任首相。 [7] 于是,在此后的十八年中,蔡京多次被贬职后又升迁,断断续续地成为主宰朝廷的人物。由于蔡京在徽宗朝中的影响力很大,关于当初是谁将他引荐给徽宗的,说法不一。有种说法是韩忠彦推荐了他,想以此掣肘曾布;韩忠彦感觉曾布的影响力过大,希望找一位比曾布更强硬的改革派,制约其势力。另一种说法则认为,范致虚和道士徐知常在宫妾、妃嫔面前称誉蔡京,制造对蔡京有利的舆论,因此她们向徽宗推荐了蔡京。 [8] 根据1172 年的一本著作记载,曾布在无意中促成了这件事,因为他将邓洵武所绘的一幅图表《爱莫助之图》转呈给徽宗。这幅图的一边列出了与新政有关的绍述派官员,另一边则列出与他们抗衡的元祐派官员。图上共有七栏,每栏代表一个主要的政府机构,分别列出绍述派与元祐派两大阵营中能在这些机构任职的人。在改革派的一边仅列出了很少的人选,其中包括温益、赵挺之、范致虚、王能甫和钱遹,但在保守派一边,却有文武大臣百余人,表明这两派力量不均衡。邓洵武在宰相职位候选人的改革派一边写下了一个人的名字,却用纸条遮住。曾布将这份图表呈递给徽宗时,徽宗揭去纸条后看到了蔡京的名字。据说,徽宗当时就决心起用蔡京为三省宰辅。 [9]

《宋史》中对上述故事也有简短记载,除此之外还记录,徽宗在下诏任命蔡京取代曾布职位的当天,他将蔡京传到延和殿,赐座,然后说:“神宗创法立制,先帝继之,两遭变更,国是未定。朕欲上述父兄之志,卿何以教之?”据记载,蔡京叩头谢恩,表示愿效死力来实现这些目标。 [10]

相比蔡京如何踏入两府,更重要的一个问题是,蔡京进入那里后发生了哪些事情?蔡京任宰相的第一年,推行了一系列雄心勃勃的大政措施,对教育、国用和宗室进行改革。蔡京也许在升迁起用之前就已经和徽宗商量过这些举措,因为他任相后迅速推出了详细方案。而且,这些改革举措也与蔡京有着密切联系:蔡京一上任,这些举措即获推行;蔡京一旦贬逐出朝廷,这些改革举措随即停止;在蔡京又再次启用、回到朝中后,改革举措又重新获得启动;而当蔡京于1120年辞官告退时,这些大政举措就永久废除了。 [11] 因此,虽然徽宗本人也完全信服这些举措的价值,我们还是应当将之归结到蔡京身上。蔡京升任左仆射几个月后,孟皇后复位的决定也被逆转,孟皇后又重新被送回道宫。 [12] 向太后曾经强烈要求孟太后复位,但此时她已不在人世。那么,到底是徽宗还是蔡京要如此急切地恢复哲宗原来的决定呢?在这个问题上,没有留下多少相关的资料。

对徽宗来说,蔡京是一名非常高效的行政管理者。蔡京能够从禀告给皇上的大量问题中迅速厘清头绪,找出其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他多次试图理顺政府职能,将有效的措施推广到全国。他采取的大部分措施都是此前已尝试过的,但仅在某些地区实施,而他希望将这些措施推广到所有地区。蔡京非常了解政策可能遭遇失败的原因,特别是由于官员可能会受到诱惑,企图将资源挪为私用,因此,他多次建议制定详细的规则和惩罚措施,试图使官员保持诚实。以盐政管理为例,他推行的改革制定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各阶段均需比以往有更多的检查、收据和担保。关于教育制度,他也制定了升级和降级的详细规则,这些规则不仅发到每所学校,还刻在石碑上,以便所有学生都能看到。 [13]

此外,蔡京也是一位财政管理的奇才。他考虑了大政举措所需的财政支持,并相应地进行设计,使举措实施不会耗尽中央政府的资金。例如,改革学校制度和扩建宗室府第,都是由地方政府划拨闲置土地而获得资助, [14] 而一些福利事业获得资金支持的来源之一是将项目委托给寺院的僧人进行运营,作为补偿,这些和尚可以获得祠部度牒。此外,他还鼓励寺庙和尼姑庵收养孤儿作为学徒,并将他们抚养成人。 [15] 同样重要的还有扩大收入来源。蔡京一上任就立即开始恢复新政设立的一些财政机构和措施。1102年七月,杭州与明州建立了市舶司,并将盐业专卖扩大到了东南地区。一个月后,恢复了免役法,以及哲宗在位最后几年实施的一些条款。又过了几个月,蔡京恢复了废弃已久的东南茶法专卖,这一制度很快就带来了大约二百五十万贯的年收入,每年可以用这笔收入购买一万五千到两万匹马。 [16] 1104年七月,根据新测量的土地,与新政相关的土地税也得到恢复。 [17] 等到蔡京担任宰相的第二年和第三年,他似乎已消除了政府赤字,甚至也许开始产生盈余。当然,从徽宗的角度看,政府收入显著改善,而对地方来说可能就是压榨。 [18]

尽管在1102年后,在徽宗的二府任职的所有官员都是改革派,但蔡京并不能使他们在任何时候都进行团队式的合作。蔡京与弟弟蔡卞仍然视彼此为对手,以至于徽宗不得不在1105年正月将蔡卞调离二府。尽管徽宗和蔡京千方百计地阻止过度的中伤行为,但蔡京还是无法使自己免遭弹劾。在蔡京任职初期,对于指责他独霸接近皇帝的机会并谋取私利的弹劾,徽宗大多置之不理。 [19] 与蔡京同为宰臣的赵挺之共向皇帝呈递了八九份奏疏,声称自己不愿意与蔡京在同一机构中共事。1105年六月,赵挺之以生病为由,一直闭门在家,最后终于获准告老还乡。1106年正月,正当他收拾行李准备返回家乡时,西方天空中出现了一颗尾巴很长的彗星。这个异常天相震惊了徽宗,他认为这是上天对政府及近期活动不满意的警示。他亲自书写诏令,召赵挺之回宫。见到赵挺之时,徽宗说:“蔡京所为,皆如卿言。”赵挺之随后上疏抨击蔡京的所有举措,徽宗迅速地全部取消了这些政策。 [20]

弹劾者对蔡京的指责就像此前弹劾章惇、蔡卞和曾布那样,大多是攻击他的动机和品格,但偶尔也会有一些具体的指责。例如,赵挺之称,蔡京以三舍考选制替代科举考试的想法在神宗新政中没有依据,同时威胁到公平原则,而这一原则体现在糊住考卷上的考生名字。1106年,官员方轸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指责,但他对蔡京的批评更有煽动性。方轸声称,蔡京图谋像汉朝王莽和曹操一样篡位。此外,蔡京对待徽宗就像对待一个小孩子,认为可以将皇帝玩弄于股掌之上;他可以对徽宗说某项措施是古已有之,或者是神宗遗志的一部分,从而说服徽宗同意每一项不合理的措施。方振还说,蔡京送儿子蔡攸去讨徽宗的欢心,不断将奇花怪石、珍禽异兽运至宫中送给徽宗。而且,每次蔡京呈递奏疏或提出要求时,总是让徽宗亲自写一份手诏,这样就能拿给士大夫们看,并声称这件事是皇帝自己的主意。方轸坚持认为,最近的举措没有一项是有用的,包括铸造九鼎、新的大钱币、三舍考选制、乐司,以及北郊和南郊的祭祀。方振还称,将官员划为邪党的做法已经阻碍了对政策提出批评:“以言得罪者万人矣,谁肯为陛下言哉!” [21]

尽管有这些猛烈的抨击,但或许是因为言辞过于夸张,1106年,蔡京被罢免数月后,徽宗得出结论,自己对彗星的反应有些过激了。二府的其他成员(吴居厚、张康国、邓洵武、刘逵与何执中)并未受到蔡京的牵连一起被贬谪。其中,刘逵支持赵挺之,并帮助他一起将蔡京的改革措施全盘废除,其他人却倾向于支持蔡京。二府以外的官员开始对全面废除蔡京发起的改革措施表示保留意见。翰林院的郑居中从他在后宫的耳目处听说,徽宗打算进行一些变动。于是他请求上殿,并在朝殿上称,上天不可能对那些促进文化发展的措施产生不满,比如涉及学校、礼仪和音乐的措施,或是居养院和安济院等旨在帮助困难群体的措施。不久,徽宗开始准备召回蔡京。1106年七月,徽宗恢复了数月前废止的一些措施,尤其是有关学校的举措。 [22] 1107年正月,蔡京又回到了政府中枢。

福利事业

尽管徽宗和蔡京经常称他们的举措是“绍述”,但并非只是保留或恢复由神宗和哲宗推出的措施,而是在很多方面都有所突破。徽宗与蔡京一起讨论他们能完成的大业,获得了很多启发:为穷人、残疾人和病人提供慈善福利,在没有学校的地方设立学校,以及为迅速扩大的宗室群体提供新的府第。

蔡京被任命为宰相仅六天,又主持新设置的讲议司。这个部门是效仿神宗朝的三司条例司旧制,旨在克服官僚机构对改革措施的阻挠。 [23] 讲议司于1102年八月宣布成立,下面分设掌管宗室、冗官、国用、商旅、盐泽、赋调、尹牧(管理军队的马匹)的七个部门,每个部门任命一名详定官和一两名参详官(八品或九品)。担任参详官的有吴居厚、张商英和范致虚,这些官员将在中央集权下的讲议司形成坚定的改革派核心。在接下来的数周里,蔡京宣布了全面、系列的关于穷人福利、教育、官职任命和皇家宗室的改革大政措施,以及包括货币、茶法、税务和免役法在内的财政事务。 [24]

自古以来,人们一直认为,仁慈的统治者应当妥善照顾那些陷入困境却又举目无亲的群体,如鳏寡孤独,宋朝早期的统治者采取过一些不定期的救助措施,尤其是对京城里的弱势群体。而蔡京就任宰臣后,立即着手将这些措施扩大到全国,并找到一些办法为这些举措提供永久资助。1102年八月二十日,所有的州县都接到命令,要求建立为穷人看病的安济坊。二十天后,京师也设立了最初由哲宗于1098年创建的居养院。1103年五月,下令在全国开设病坊。1104年二月初三,又下令设立漏泽园,将最初由神宗发起的这项措施进一步扩大。 [25] 到了1107年十月,福利事业又扩大到为冬季无家可归的人提供住处,因为在寒冬无栖身之地是最危险的。正如贾志扬所指出,政府的福利事业在前代也有,但在徽宗时代这些事业得到了更为系统化的发扬光大,这“代表着对穷人应享有的最低福利水平彻底地负起责任”。 [26]

居养院向那些无法维持自身生计的人提供食品、衣服和住处,尤其是没有成年子女的寡妇和鳏夫,以及孤儿和弃儿。相关条例具体规定了每人应当得到的口粮和钱币标准(成人每人每天0.7升大米,儿童减半,此外每天有十钱的小额现金,冬天还有每天五钱的取暖费)。天气最寒冷或对住处的需求最大时,还会采取一些特别措施。 [27]

设立安济坊的原因之一似乎是担心瘟疫的蔓延。吴居厚撰写奏疏,建议为穷人设置治病的医院,其中特别提到了隔离病人:“所建将理院,宜以病人轻重而异室处之,以防渐染。又作厨舍,以为汤药饮食人宿舍,及病人分轻重异室,逐处可修居屋一十间以来,令转运司计置修盖。” [28] 这些安济坊的管理条例还要求医师记录他们收治病人的数量,以及死亡人数,并基于这些记录信息奖赏和提拔那些最成功的官员。例如,一名每年收留五百至一千名病人且病人死亡率不高于20%的官员,每年可以获得五十贯的奖励。 [29]

漏泽园创建于1104年,主要是为了安葬城市中的穷人。管理条例中具体规定,官员应记录每块穴地埋葬的死者信息,且每个墓穴至少要挖三尺深。和尸体一起下葬的标志上要记录死者的姓名、年龄和埋葬日期。居养院和漏泽园的运作最近得到了考古学家的证实。在今河南省境内,考古学家发现了一处墓地遗址,里面紧凑地排列了849座墓葬,均朝南。葬具大部分是以陶缸作为棺材。此外,还出土了372块砖墓志,上面刻有死者的姓名、年龄、死亡和埋葬日期,以及在何处下葬的编号。死者年龄从九岁至八十岁,其中很多人之前在安济坊或居养院待过,还有一些曾经是士兵或体力劳动者。 [30] 政府如何为这么大规模的福利事业提供资金呢?这似乎要归功于蔡京在财政管理上的奇才。

打压反对者

批评徽宗统治的人认为1102—1104年颁布的黑名单是奇耻大辱,因此我们有必要仔细研究一下这些名单。在徽宗统治时期,黑名单并不是在宣布后就一直实施到最后,而是要不断地对黑名单的规则和人名进行修改,这些修订内容也是整个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前两班政府(即高太后和哲宗时期)也有黑名单,列有禁止担任某些官职的人员。 [31] 不过,徽宗列出的最终黑名单是最长的,它是为了确保担任比较重要职位的人,尤其是担任最重要的四五百个职位的官员,都是支持徽宗计划的人,不会从内部破坏这些计划。

宣布黑名单的时间表不像学校制度改革、福利事业和宗室改革那样与蔡京的任期正好吻合。第一批措施宣布时,曾布还在政府中居主导地位,因此蔡京担任宰相时采取了很多纠正的措施。此外,中间经历的多次反复和修订看起来不太像经验老到的蔡京的风格,而更符合只有十九岁的徽宗的性格。也许他那时仍然幻想能够下达圣旨就得到所有自己想要的东西。 [32]

徽宗与保守派的决裂来得非常突然。在韩忠彦被罢免的当月(1102年五月初六),发布了第一份黑名单。几天后的五月初十,就在蔡京刚被召回京城但还没有被任命为宰臣的这段时间,徽宗收到了一份奏疏,请求他驱逐朝中所有反对改革的小人。这份奏疏的作者不详,但据推测有可能是蔡京写的。奏疏称,元祐党的领导人是“神宗罪人”。在徽宗初登皇位并将他们召回朝廷后,他们马上开始全力指责真正的改革派。一旦明确找出真正有罪的人,其他人就可以对皇帝发誓效忠,实现神宗的雄伟大业。 [33] 十天之后,也就是五月二十一日,徽宗贬斥了五十多名元祐派主要成员(其中很多人已经去世了,如司马光和吕公著),并下令那些在世的元祐派官员今后也不得在京城任职。次日,又下诏责备了那些最近要求恢复上述人员封号的官员。 [34] 再过两天,五月二十三日,徽宗颁布了曾布起草的一份诏书,旨在解释他的立场,并安抚其他官员:

昔在元祐,权臣擅邦,倡率朋邪,诋诬先烈,善政良法,肆为纷更。绍圣躬揽政机,灼见群慝,斥逐流窜,具正典刑。肆朕缵承,与之洗涤,悉复收召,置诸朝廷。而缔交合谋,弥复胶固,惟以沮坏事功,报复仇怨。 [35]

接着,这份诏书指出,徽宗对待保守派有多么优厚,让他们官复原职,甚至授予更高的官职。但是,那些担任谏官和台官的官员却不断诽谤改革派。由于不能制止他们的这种做法,别无选择,只能将他们中最极端的人罢免。为了安抚那些担心事态逆转的官员,徽宗明确表示,不会再追究元祐党人或元符党人(“元符党人”是指在元符末年、也就是徽宗即位后第一年猛烈诽谤改革派的那些人)。诏书发布后没几天,五月二十五日,蔡京进入了尚书省。

在当皇帝的第一年,徽宗曾表达他对邹浩命运的关注。邹浩在哲宗在位的最后一年突然被罢去所有官职,贬至偏远地区,徽宗于1100年将邹浩召回京师,任命他做了一名“言官”。1102年六月十五日,在蔡京入职三省后,徽宗下诏贬邹浩至州县任职。 [36] 仅仅五天后,徽宗又亲自写了一份手诏,更详细地解释了为何邹浩应当受到惩罚:

朕仰惟哲宗皇帝严恭寅畏,克勤祇德,元符之末,是生越王,奸人造言,谓非后出。比阅臣僚旧疏,适见椒房诉章,载加考详,咸有显证。其时两宫亲临抚视 [37] ,嫔御执事在旁。缘何外人得入宫禁,杀母取子,实为不根。朕为人之弟,继体承祧,岂使沽名之贼臣,重害友恭之大义,诋诬欺罔,罪莫大焉!其邹浩可重行黜责,以戒为臣之不忠者,而称朕昭显前人之意。如更有言及者,仍仰依此施行。 [38]

1100年,徽宗询问哲宗当初罢免邹浩的原因,曾布回答说与哲宗的第二任皇后有关。而现在,徽宗对如何阅读诽谤性的奏疏已经更有经验,因此,在重新浏览这份存在争议的奏疏时,他认为哲宗的决定是正确的。

蔡京被任命为宰相后,采取了似乎更为系统的措施来甄别反对者。九月十二日,根据对徽宗即位第一年收到的所有奏疏的分析结果,上疏官员被分为不同级别的正等或邪等(参见表4.1)。对奏疏类似的审查最早出现于元祐初期,目的是挑出邪等或诽谤官员的奏疏,另外,哲宗开始亲政后也曾实施过这种做法。 [39] 而这一次,共583人被划分为七等,其中包括一些最近曾担任言事官的官员,例如任伯雨。 [40]

次月,朝廷宣布了长长的降职名单。十一月二十二日,这份针对583名官员的分类名单被有计划地用于任命新的职务。例如,名列最后一等的39人被发配到偏远的小地方,倒数第二等的41人则被贬到偏远地区。诏书中用犯上的罪名来解释为何将这些人降职:他们都曾恶意中伤先帝朝廷。接下来的一个月,各地官员纷纷接到圣旨,要对贬到所辖区域内的这些人进行监督。 [41]

表4.1 1102年九月十二日公布的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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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这份包含了五百多位邪等名单更著名的,是几天之后(九月十六日)公布的一份只含有119人的短名单。名单中的人大部分都在元祐时期担任过显赫的官职,而且很多已经不在人世了,其中包括的名人有文彦博、司马光、苏轼、苏辙、范祖禹和程颐,还有一些最近曾在徽宗朝中效力的人,如任伯雨、陈瓘、陈次升、邹浩和龚夬。根据《宋史》记载,这份名单由徽宗本人御笔书写,并刻在石头上,摆放于文德殿南侧。 [42]

上述禁令从1103年开始努力实施和推广。三月,黑名单上元祐党人和元符党人的儿子和弟弟被禁止入京。 [43] 接着,又下令移除吕公著、司马光、吕大防、范纯仁、刘挚、范百禄、梁焘、王岩叟在景灵西宫哲宗殿内的画像。五月,包括陈瓘和邹浩在内的十二名最近为徽宗效力的大臣被革职发配到偏远州县,并置于行政监督之下。 [44]

历史文献中极少看到大臣反对这些措施的记载,但当时一定会有反对的声音。根据章甫(1045—1106)的墓志,尽管很多有识之士都保持沉默,但章甫在一次上朝时向徽宗提出了反对意见。他对徽宗说,在皇上统治的初期,很多被贬官员获准迁往比较近的地区,因此人们在路上见面时后相互祝贺,但现在又恢复了政治清洗,还要殃及那些人的子孙,这完全背离原先的政策。徽宗没有斥责章甫,但也没有接受他的建议。 [45]

而公开支持这些惩罚措施的人却很容易见到。1103年九月二十五日,一位官员抱怨说,这份不得任命官职的名单没有广为人知,他建议在所有的路与州立碑刊记这份名单。他的请求得到了批准,名单又经过修订,总数降为98人,因为原来名单上的人有将近一半都过世了。 [46] 不过,没有证据表明石碑是根据这项诏令立的,也许是因为地方官员还没有来得及采取行动,就又有一份新名单公布了。1104年正月初六,徽宗以前的老师何执中建议,那些被列为邪等的人应当逐出京城,暗指之前的诏令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次月,二月初六,对章惇和王珪的处置方式与其他保守派一样,因为大臣们认为他们二人也是党人。 [47]

六月初三,徽宗颁布了最后也是最著名的一份黑名单,下诏将309名前任官员列为“元祐奸党”。这份名单包括六个级别(参见表4.2)。曾任宰臣的文官中以早已去世的司马光和文彦博为首,最后几位是曾担任徽宗宰辅的几名官员,其中最著名的是韩忠彦和曾布,此外还有李清臣、范纯礼、安焘、陆佃、黄履、张商英和蒋之奇。下一个级别是曾任待制以上的官员,包括以苏轼为首的很多已故官员,最后几位也是不久前还在徽宗朝中任职的官员。接下来一个级别是“余官”,以那些与苏轼关系很好的人为首,如秦观、黄庭坚、晁补之和张耒,还有很多人名现在已经辨认不出来。再往下是武官,包括两名皇帝宗亲。然后是29个宦官名单,可能都是伺候过高太后的内臣。最后一个级别是被列为“为臣不忠”的两名官员,王珪

(曾任神宗的宰臣,早已去世)和章惇。 [48]

表4.2 1104年颁布的黑名单中在世和已故官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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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第714– 717页;《元祐党人传》卷十,叶9b– 25b;《金石萃编》卷一百四十四,叶13a– 32a。最后一列“在1102年黑名单上的人数”指1104年名单中那些同样出现在1102年名单上的人,这些人加起来不是117人(1102年名单总人数),因为有些被列入上一份名单中的人没有出现在后一份名单中。

这份名单由徽宗御笔书写,然后在文德殿门东壁刻石,随即又下令颁示州县,皆立碑复刻。出现在1104年名单但不在早期的119人或98人名单中的人,大多是级别较低的官员,但也有曾布或章惇这样的大臣,他们虽然反对蔡京,但并不是保守派。 [49]

将自己不希望担任朝中官职的人名公示于众,只是徽宗努力安定朝廷的措施之一。他还试图直接命令不同派别的官员不要再互相指责。六月初三,徽宗在宣布309人黑名单的诏书中还说,“除今来入籍人数外,余并出籍,今后臣僚更不得弹劾奏陈”。 [50] 但这一命令似乎没有马上得到遵从,因为十四天后,徽宗不得不重申这一要求。在这份诏书中,徽宗对官员贬斥进行了解释,并重申他决意不让官员再往这份名单中增加更多名字:

朕嗣位之始,恭默未言,往岁奸朋,复相汲引,倡导邪说,实繁有徒。或据要路而务变更,或上封章而肆诋毁,同恶相济,非止一端……比诏编类,具列姓名,乃下从班,博尽众议,仍为三等,各竭所闻,庶几佥同,罔有漏失。……悉已亲书,通为一籍,载刊诸石,置在庙堂。为臣不忠,附见于末,所丽虽异,其罪惟均。朕方以仁恩遍覆天下……已定不渝,群听式孚,毋或辄论。……今后臣僚更不得弹劾奏陈。故兹诏示,想宜知悉。 [51]

在这份诏书中,徽宗一再强调他希望结束这种恶言相向或彼此攻讦不已。他想让大臣们相信,这份名单的出炉经过了精心考虑,有理智的人都应该明白为何要这样做。

蔡京为这一版本的黑名单撰写了一篇序言,连同碑刻名单一并颁至州县刻石。他在开篇称,皇帝有责任辨别善恶。为达此目的,对大量的官员奏疏仔细进行了审查,最后仅将309名官员视为不应继续担任官职或授予谥号。蔡京还写道,皇帝亲自写下这份名单,刻碑立在宫中,并令他为碑文撰写序言,颁至各州县。他对这项任务感到很荣幸,因为这有助于宣扬皇帝绍述的孝悌之德。 [52]

此外,徽宗和蔡京也没有放弃使用怀柔的方法去赢得现任与未来官员的支持。他们对神宗及其主要大臣加封荣誉,尤其是王安石。1104年六月,徽宗宣布,已收集到九千八百多份神宗时期的政府文件,神宗朝主要大臣的画像也被悬挂于存放这些文件的建筑物墙壁上。同月,下诏王安石配享孔庙,地位仅次于孟子,还下令国子监绘制和雕印他的画像,并颁发全国。 [53]

但这份完整的黑名单并没有维持太久。包含309人的最终名单公布不到一年,就开始根据先例对列名的官员及其家人减轻惩罚。 [54] 1105年五月十一日,名单上官员的兄弟父子迁移之禁解除。七月二十二日,徽宗又下诏,允许只因上书言事获罪的官员返回家乡,但当地官员应当让这些人的亲属作为担保。又过了一个月,另外一份诏书对这一命令进行了澄清:如果那些返回家乡的人再进行诽谤,则担保人也要承担同等责任。 [55] 六周后,九月初五,针对罪责尤为严重的58个人,朝廷宣布了另一套减轻惩罚的措施。由于近期出现了一系列的吉兆,比如铸造九鼎,大赦的范围甚至扩大到诋毁先帝的元祐党人。那些被发配至边徼蛮荒之地的人移往内地州县,岭南地区的应移至荆湖,荆湖移江淮,江淮移近地等等,但不得至四辅畿甸。诏书中列出了这58名官员此前各自被贬逐及移往的新地名。 [56]

年底之前,十二月二十四日,徽宗又颁布了一份诏书,恢复元祐党人和元符党人的仕籍,理由是他们已经受到了充分的惩罚。他命人拆毁朝堂元祐党人碑,各地州县党人碑也除毁。徽宗再次强调他的命令,官员们不得再与其他党派相互弹劾。这次他甚至让御史台报告是否还有官员呈递这类奏疏。 [57]

几天之后,在1105年的最后一天,徽宗下达御笔手诏,对官员们减轻惩罚元祐党人(黑名单上的人)的执行力度表示失望:

朕昨降手札,应上书编管羁管人令还乡里,责亲属保任,而有司只从量移。 [58] …元符之末,士失所守,乘间抵巇,志在干禄,屏之远方,已逾三载。迹其愆罪,在所不宥,今好恶已明,惩责已久,俯从宽贷,示不终弃。……其各自新,毋惮后害。 [59]

几天后,1106年正月初五,天空中出现了一颗彗星,这使徽宗进一步决定要减轻对元祐、元符党人的惩罚。 [60] 彗星出现后,徽宗颁布的第一份诏书要求大臣们直言朝政阙失,恢复元祐党人仕籍,允许其重新担任官职,并再次下诏令地方州郡除毁奸党石碑。 [61] 两天后,徽宗又颁布了一份大赦令,宣布即使对于那些根据法令罪不可赦的人,也可以减轻惩罚。

朕以星文谴告,彰示天威,祇畏钦崇,靡遑宁处。是用特敷霈泽,宽宥羁縻,咸使自新,导迎和气。已降指挥除毁元祐奸党石刻,及与系籍人叙复注拟差遣。

深虑愚人妄意臆度,觊欲更张熙丰善政,苟害继述,必置典刑,宜喻迩遐,咸知朕意。 [62]

徽宗在这里传递了什么样的信息呢?之前对改革持批评态度的人现在如果可以接受改革议程,就可以获得新的任命,但他们却不应当因此推断徽宗已经改变对新政的看法,也并非欢迎对新政提出批评。阻挠改革仍然是一种罪行,要受到惩罚。

正月十七日,三省采取具体措施恢复元祐党人名单上官员的官籍,将这些人的新官职和任命列了出来。他们被分为几个类别,其中有的仅在个人官阶上得到提升,有的只是被委以虚职,如提举宫观,但也有人被委以地方行政长官这样的重任。正月二十日,刑部奉命销毁黑名单的名册,以及印刷时使用的雕版。 [63]

并非每个人都能理解徽宗的用意,因此,他不得不多次下诏澄清本意。正月二十四日,徽宗在诏书中称,关于元祐党人、元符党人罪行的严重性,他从来没有改变过看法,尽管他给这些人机会再次担任官职,但他们不会再次控制朝政。第二天,徽宗又在诏书中提到,对于他所呼吁的直言进谏,接到的奏疏中大部分是在批评绍述的想法。尽管“因言以抵罪”是件令人遗憾的事,但每个人都应认识到,对皇帝先祖的诽谤超出可以容忍的界线,是应受到惩罚的越轨行为。 [64]

三月初六,在蔡京被罢免后,对黑名单上邪党的惩罚进一步减轻:他们被分为三类,其中划入第三类的人允许进入京城。甚至在这些人还没来得及到达京城,上一年解其子弟迁移的禁令就已开始显现影响,因此,朝廷不得不在这一年两次颁布公告(分别在七月初三和十一月二十六日),就如何应对这些来京城寻找新差使的人进一步阐明规定。 [65]

从这个时候起,列入元祐党人籍黑名单的名字开始逐渐全部去除。例如,1108年三月二十八日,名单中的45人被仔细审查,除三人(孙固、安焘、贾易)之外,其余的42人不再入元祐党人籍。1110年三月,根据朝廷命令,那些被列入情节轻微邪等的人员在官职任命、升迁方面的待遇与常人无异。 [66] 该名单中甚至还有数人担任了非常高的官职,其中最著名的是1110年被任命为宰相的张商英。

1102到1104年期间,徽宗曾经屡次解释发布这些黑名单的理由。其中一个重要理由是,有了确定的名单,官员们就可以不再相互弹劾,将精力放在其他事务上。从1105年到1100年,徽宗开始不断地收回惩罚措施,他的解释是:现在已经可以足够清晰地分辨出正确与错误了,因此,他能够进行适度的宽大处理。徽宗并不承认当初下令禁止这些人担任官职是错误的,或者这些被称为罪人的官员其实是清白的,而是坚称,对他们的惩罚已达到了目的,应当再给这些人一次机会。

那么,为什么徽宗会如此迅速地开始并多次修改这些黑名单呢?唯一合理的推论是,这些元祐党人黑名单引起了一些强烈反对。起初,徽宗以为通过更加详细的解释就可以化解这种危机,但后来他还是逐步撤销这些措施,并不断试探需要撤回多少才能够安抚那些不满意的人。

禁毁苏党著作

随着元祐时期新政被迅速取消,王安石所著《三经新义》(即《诗经》、《尚书》和《周官》)的存本都被下令销毁。在此之前,所有准备参加科举考试的考生都要学习这本书。 [67] 徽宗认为,保守派的著作也应当受到打压。

徽宗在很多诏书中都斥责了所谓的“元祐学术”,不过他并未解释这个词的具体定义。他不希望学校里教授这种学术,也不希望拥护它的人担任老师。他还列出一些书籍下令禁毁。关于这件事的第一份诏书颁布于1103年四月初九,“诏焚毁苏轼《东坡集》并《后集》印板”。 [68] 根据南宋的一份史料记载,有个官员提议一并销毁苏轼文集的印版,也获得了批准。 [69] 接下来,四月二十七日颁布的一份诏书就不仅局限于苏轼的著作,而是下令焚毁“三苏集”(即苏轼和苏辙兄弟二人以及他们的父亲苏洵),苏轼门下弟子黄庭坚、张耒、晁补之、秦观和马涓的文集,以及范祖禹、范镇、刘攽和僧文莹一些著作的印版。 [70]

关于这些圣旨的实施情况记录不多,直到徽宗统治后期才出现一些。根据一份史料,1123年七月,皇帝下诏除毁在福建发现的苏轼和司马光文集的印版。另一份资料记载,次年,也就是1124年,徽宗下诏说:“朕自初服,废元祐学术,比岁至复尊事苏轼、黄庭坚;轼、庭坚获罪宗庙,义不戴天,片纸只字,并令焚毁勿存,违者以大不恭论。” [71]

引起这份再次提出警告的诏书的原因也许是,有人发现蔡京最小的儿子蔡絛写了一本诗话著作(译按:《西清诗话》),将元祐党人苏轼和黄庭坚列为重要的诗人代表。这件事导致的后果是,1123年九月,蔡絛被革去所有官职和称号。 [72]

这两件事说明了一个问题,人们逐渐认识到,反对“元祐学术”的法令形同虚设。至少在蔡絛的这件事上,惩罚并没有维持很长时间。蔡絛在一年之后就被重新任命了官职,并作为他父亲的代表回到三省数月。

苏轼及其追随者的著作自此之后是否就很难找到了呢?史料中几乎没有这样的记载。也许徽宗的政府根本没有太多能力去执行他的命令。显然,上述这些人的著作都保存了下来;相反,徽宗的大多数重要官员的文集却没有存世。

扩大太学

徽宗开始公布他不希望在政府任职的几百人的名单,几乎与此同时,他也为数千人提供了进入太学的机会,使这些人有机会通过太学的升舍法进入朝廷效力。与元祐党人黑名单代表的大棒政策相比,太学教育可以视为一种胡萝卜政策。如果这两种政策都能收到预期效果,就很容易在朝中安置一些支持新政的官员。

宋朝初期,朝廷主办的学校教育就开始了,在1043年范仲淹倡导的“庆历新政”和1069年之后的王安石变法中,它一直是改革议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73] 神宗统治时期,新法对汴京的政府教育制度进行了重组,在太学推行不同等级升学的三舍法。徽宗的政策将这一制度推广到全国,从而在这方面又前进了一步。

蔡京升任宰臣后,很快提出了他的教育改革计划。1102年八月二十二日,蔡京向徽宗呈上了一份包括十点建议的奏疏,提出应当在全国设立学校,因为教育是当务之急。他还建议扩充老师、学生和学校的数量,并扩大划拨土地的面积。不仅在各州,各县也均须开办学校,其中包括提供初等教育的小学。太学生员将被分为三个等级(外舍、内舍和上舍),生员通过考核,从低级到高级依次升舍。这一制度被称为三舍法。达到太学上舍的学生可以通过参加考核直接授以官职。 [74]

学生数量扩充了,为了容纳这些人,徽宗还在京城南郊营建太学之外学,赐名辟雍,得名于古籍记载的周天子所建学校的名称。负责建造辟雍的建筑师是几年前曾为徽宗及其兄弟们设计府邸的李诫。辟雍的整组建筑共有四个教室,一百间学舍,每间学舍可以容纳三十名学生。 [75]

从1103年到1105年,徽宗颁布了多份关于如何运行这些学校的诏书,内容涉及土地分配、考试、升学率、教师数量,以及避免出现异端思想等。1103年至1104年,京师又设立了几所专攻医学、算学、画学和书法的专科学校。没有证据表明徽宗对算学有特别的爱好,但他对其他三门学科确实有着浓厚的兴趣。1104年正月,政府提高了发给学生的补贴数额,同时鼓励增加县学数量和入学人数,大县五十名,中县四十名,小县三十名。1104年,三舍在全国共有二十一万名学生,花费三百四十万贯铜钱,消耗五十万石大米。 [76] 到了十一月,徽宗和蔡京显然认为学校教育制度发展得非常成功,便将学校的考核制度也应用在了甄选政府官员方面。1105年初,徽宗下诏允许拨给学校充足的资金,使它们支持更多的学生。十一天后,徽宗又下诏,准予太学生享受一项重要待遇:州、县学校的学生不必服劳役,内舍的学生不需要雇人服役,最高等级上舍的学生享受的待遇与官户人家相同。 [77]

徽宗希望自己与这些扩大学校制度的举措紧密联系在一起。1104年十一月,辟雍外舍刚刚建成,徽宗就前往视察。当时,太学包括辟雍共有3800名生员。徽宗先到大成殿祭拜孔子像,随后传唤两名国子司业,对他们说要把自己的御笔书法作品赐给太学,并邀请太学里的人都去观看。显然,徽宗在位的第五年,他一直认为,自己的臣民会为有机会亲眼看到皇帝的御笔书法而激动。在徽宗视察辟雍外舍后,全国各地的文人向朝廷呈递了数以千计的祝贺诗文。徽宗命令中书门下省评比,最终选出葛胜仲的长诗为最优。 [78]

在视察辟雍之后,徽宗下达了一份御笔手诏,称赞新学校制度的优点。这份诏书被刻在一块石碑上,竖立在辟雍。蔡京为石碑书写了碑额“大观圣作之碑”,并建议模拓石碑发给诸路州学,以便复制。 [79] 蔡京提出这个建议的时间是1104年底,就在几个月前,刚刚下令地方政府复制刻有元祐党人黑名单的石碑,表明他可能想借新石碑之举,消除人们认为徽宗与文人、教育或儒家传统为敌的想法。

徽宗这份诏书被摆在全国诸州县学内,开篇即称,传统学校是适于改善风俗、鼓励敬业并教育人们服从统治者的机构。老师们将在学校里发现德才兼备的学生,推荐他们进入政府任职。神宗已认识到设立这种学校制度的必要性,并在京城启动了良好的开端,但他未能完全实施自己的理想。徽宗宣布,新辟雍将遵循神宗的三舍法。随着科举考试制度的最终废除,学生们将由了解他们的各级地方推荐进入官场。但在整个过程中必须消除异端思想:“非圣贤之书与元祐术学,悉禁习。”

1106年之后,随着徽宗逐步撤销元祐党人黑名单,他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学校制度方面。1107年,太学引入了旨在录取德行出众的学生的制度。根据《周礼》的描述,建立这种名为“八行八刑”的升学制度,是为了快速提拔那些被认为在八种美德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1107年九月,徽宗下诏颁布该制度,随后,诏书很快又刻碑,竖于全国州郡县学,其中很多以徽宗的御笔书法为碑文摹本。诏书中称,《周礼》描述的这种制度是一种理想制度,因为人们的晋升是基于孝、悌、睦、忠等德行。 [80] 那些被所在村、县或州学推荐为具有两项及以上美德的生员,可以进入这些学校读书一年,然后不经考试直接被录取到太学的上舍。他们完成太学上舍的学业后,就可以授予级别和官职。在学校制度中引入道德概念的另一种体现形式时,也引入了对立的“八刑”,即八种将遭到学校除名的犯罪或不当行为,包括杀人、放火、强奸或盗窃等。 [81]

即使在1109年六月至1112年五月,即蔡京被罢免的三年间,新学校制度也继续实施,不过加强了对入学录取和教师资格的控制。在1111年或1112年,葛胜仲向皇上呈递了一份长达二十五卷的报告,对历史上所有大学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分析。他指出,自上古以来,之前还没有人对学校进行过如此大规模的改革,至少汉朝和唐朝都没有做出这么伟大的事。徽宗政府共划拨了105990顷(每顷等于一百亩,或七公顷左右)土地支持办学,小学(含)以上的学生人数共计167622人。 [82]

这些学校是否成功地向学生灌输思想并赢得了他们对新政的支持呢?各种迹象有所混杂。1108年正月三十日,徽宗写了一份手诏,担心政府的学校可能会为元祐党人提供散布观点的场所。他听说元祐党已吸引了一大批学生,并“教以邪说”。由于这些学生学习的不是正确的内容,“其能一道德、同风俗乎”?他命令所有教师,甚至包括乡村和城市的教师,必须向州县的有关部门报告并解释他们教授的内容。 [83] 但另一方面,一些学校官员也的确在努力推进新政议程的实施。1114年,有位官员上疏报怨,州、县学校在选择学生时使用的主要标准是他们的观点是否正统。“先问时忌有无,苟语涉时忌,虽甚工不敢取。”“休兵以息民”或“节用以丰财”都被纳入这些禁忌语言之中。 [84]

但是,即使学校制度并未在所有方面完全依照徽宗所希望的那样发展,也不能视为失败。差不多两代人之后,朱熹评论说,学校制度改革是要赢得读书人好感,这一目的基本上实现了。在与一名弟子讨论时,朱熹提到,蔡京扩大了学校教育后,“时论”对蔡京的评价开始日益转好。蔡京还经常到学校视察,与学生一同吃饭,从而获得了关注学校制度改革的好评。朱熹同时代的学者赵汝愚也指出了三舍法以及将该制度推广到全国的一些明显的积极影响,认为这一制度与基于当地对人才的评价而进行选拔的传统理想比较接近,但他不赞成让学生学习王安石的经义,且不学《春秋》。 [85]

御笔手诏

从登上皇位后不久,徽宗就开始亲自书写一些诏书。蔡京做了宰臣后,徽宗就更频繁地亲笔写圣旨,这很有可能是受到了蔡京的鼓励。神宗也经常亲笔写诏书,蔡京对此非常清楚,因为他在1082年编纂了一卷神宗的手诏。1105年到1108年期间,徽宗下达了很多御笔手诏,强调自己致力于儒家道德,内容涵盖了学校制度方面的各种事宜,如乡村教师、学校的收入和开销、辟雍设宴时使用的音乐,以及发放给学校的书籍,包括手诏和成套的经典文集。 [86]

御笔手诏是徽宗用来强调他个人对某件事有兴趣的方法。换言之,他写这些诏书并不仅仅是为了练习书法,也并非对自己的书法感到自豪,而是认为明确表达他的个人关注将有助于实现他的目标。例如,一份劝诫内容的圣旨,其力量来自皇帝的道德权威,因此,如果由皇帝亲笔书写并直接颁布,效果就会好得多。对于旨在奖赏某位官员的诏书而言也是如此,皇帝御笔亲书的祝贺代表着更多的荣誉。人们注意到,徽宗的御笔手诏经常是为一些小事写的。例如,徽宗多次下达手诏,准许大臣扩大荫补范围(如允许高级大臣举荐其子及亲戚担任官职)。 [87] 吴曾(1170年之后去世)在《能改斋漫录》中记录了徽宗为各种不紧急的事情下达的手诏,包括1113年为皇后弟弟酿造的酒赐名。 [88] 徽宗有两份御笔诏书留存至今,都是关于这类小事,而且都是下达给具体的大臣(参见图4.1)。现存两份诏书都是行书,但其他诏书中也有很多是以徽宗独创的瘦金体书写的,有几份刻在石头上,得以存世。 [89]

图:4.1 徽宗《蔡行敕卷》手卷,描金八宝纸本,纵35厘米,横214.6厘米,现藏于辽宁省博物馆

然而,这些御笔手诏还具有政治目的。与之前的神宗一样,徽宗也用这种方式绕开通常颁布命令必须经过的官僚程序。 [90] 亦即,不等有关政府机构先起草诏书,再经过其他部门审核,而是由皇帝亲自书写圣旨,这样就可以立即下达到相关部门执行。此外,对于皇帝强烈关注的事情,也不必等待大臣的奏疏,而是可以采取主动。为了使这些皇帝手谕像法律一样具有效力,从1106年起,皇帝手诏每年都要收集和刊行两次。编纂成册的诏书会分发给各级政府,所有地方官都要遵行其中的旨意。 [91]

徽宗有时还会利用手诏来避开任命官员的繁琐程序。根据《宋史》记载,1108年,蔡京推荐吴敏担任官职。吴敏在辟雍考试中名列第一,但其他官员认为他资历不够,反对这项任命。于是蔡京建议徽宗御笔特召吴敏上殿,在朝殿上,徽宗当场赐予吴敏官职。从此之后,凡是获得徽宗亲自召见的人都竭力请求皇帝御笔赐诏。 [92]

当代一些学者认为,御笔手诏的制度成为蔡京控制朝政的重要因素。 [93] 1175年左右,曾敏行在《独醒杂志》中称,早在1105年,蔡京就已经厌倦了对提出的建议进行无休无止的辩论,因此他会将奏疏草案秘密呈递给徽宗,请求徽宗御笔手书其内容。据说蔡京有次因不喜欢一项减少三省官员人数的提议,请求皇帝御笔下诏。徽宗的圣旨中有一句话是蔡京提出的:“当丰亨豫大之时,为衰乱减损之计。” [94] 由于“笔”既可以指代自己写的文章,也可以仅指代书法,因此,“御笔”这个词也就可以理解为仅仅由徽宗誊写的奏疏。然而,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仍然认为皇帝是诏书的作者,蔡京哪怕只提出了一句话,也会被视为有些不合法。到了南宋,有些人猜测御笔手诏并非全部由皇帝自己书写,有人怀疑某些宦官应对此负责,还有人则怀疑有宫中女官代笔。《宋史·梁师成传》记载,梁师成负责处理御笔手诏,并训练手下一些人模仿徽宗的字体。他们模仿得非常成功,竟至无人能辨其真伪。 [95] 但另一方面,徽宗每星期亲自书写一两份诏书,也并非不可能。毕竟,有些诏书内容很短,大多是因某位正在等待的大臣而写,这几乎不用花费什么精力。根据蔡京的记述,徽宗在1115年临幸他的府邸时,当场索取纸笔,对困扰蔡京的一件事写下了诏书。 [96] 当然,如果徽宗选择这样做的话,也完全可以指派宦官或宫女代劳,以他的名义书写御笔手诏。

徽宗发现,长期以来,让大臣执行圣旨都是一个难题,无奈之下,他下令加重对无视御笔手诏的惩罚。他写道,尽管大臣们知道朝廷制定了法律,但并没有自觉遵守。“比降特旨处分,而三省引用敕令,以为妨碍,沮抑不行。如或以常法沮格不行,以大不恭论。”一旦御笔手诏已经对某事做出决定,若再以诏书有违先前法律为由拒绝执行,就将以抗旨的罪名受到处罚。第二年,徽宗下令,御笔手诏对法律案件的结论是最终的,不得再向中书省上诉。随后又颁布了一项法令,规定:若延误了御笔手诏的执行,负责传旨的官员应受到惩罚。哪怕延误一天,也可能会受到两年的劳役拘禁,若是延误两天,就可能被流放三千里。 [97]

当然,没有哪位皇帝会从官僚机构的角度来看待这些官僚程序。徽宗愿意为各种目的拿起御笔,倒也容易理解:有时是为了让他喜欢的某个人高兴,有时是为避开他无法控制的官僚程序,有时甚至是为了直接迎合官员与臣民的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的诏书涉及范围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不拘一格。对徽宗而言,御笔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治工具,不能闲置太长时间。

徽宗是否像传统史家通常认为的那样,试图将一些有名的保守派排挤出政府,在某些情况下还滥用了专制权力呢?从那些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及其亲朋好友的角度看,皇帝把他不希望进入官府任职的名单列入黑名单,无法让人接受。名单中包括很多当时最知名的士大夫,这一事实证明了这项政策的荒谬。这些在黑名单上的人想必会同意,他们正是认为皇帝误听谗言,才抵制皇帝的很多政策,而他们敢于直言反对皇帝的行动,恰恰证明了他们的忠心。皇帝如若听不进批评意见,就永远都不会知道这些政策的不足之处。

然而,如果我们从徽宗的角度来看待对元祐党人和元符党人的禁令,就会得出不同的观点。黑名单是一种对权力的主张,它表明皇帝有权选择自己的臣子,也完全不必任用那些反对他的政策的人。而且,这些人的数量相对有限:只影响到了226名尚在人世的官员,相对于整个官员花名册中大约两万人而言,这个数目微不足道;全面的惩罚措施只持续了一年,而且名单还在不断缩减。如果一位皇帝必须任用那些不仅顽固地反对且直言不讳地谴责这些计划的人,他怎么可能成就什么事情呢?

与确定无意任用的官员名单相比,徽宗花费了更多的精力去赢得士人精英的好感。他为学校体系招募了数千名教师,并通过补贴制度,为几十万家境贫寒的学生提供了全日制读书的机会。他在多份手诏中都迎合了这些教师和学生的儒家价值观,并将之刻于石碑,竖立在学校里。然而,如何让士人阶层甚至包括手下官员按照他所希望的方式行事,这件事仍然很困难,徽宗也备受困扰。徽宗显然认为,如果文人们能够亲眼目睹他想表达的善意,是会被说服的。

历史文献中记录最完整的是皇帝如何任命高级官员,接受或拒绝他们的建议,尽管如此,皇帝被赋予的责任远不止这些。到了宋朝,君主需要通过范围广泛的皇室活动,从赠送寺观礼物到重振宫廷的音乐和礼仪,来履行自己的神圣和道德责任。下面几章将围绕徽宗在文化领域的活动,包括宗教、礼仪、艺术、音乐和建筑等,这些事务给了他更多空间来追求个人的爱好和目标。在这些方面,徽宗并没有太多地继承父亲神宗的传统,而是将精力更多投入神宗基本忽视的一些事情上。徽宗信任的几位重臣也许给了他一些建议,但这些举措中蕴含的雄心还是来自徽宗本人。

[1] James T. C. Liu (刘子健), Reform in Sung China: Wang An-shih (1021—1086)and His New Policies ,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9, p.20. 另参见James Liu, “An Administrative Cycle in Chinese History: The Case of Northern Sung Emperors.”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21, no. 2, 1962, p. 145。

[2] James Liu, China Turning Inward: Intellectual-Political Change in the Early Twelfth Century

【刘子健《中国转向内在:两宋之际的文化转向》,赵冬梅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p. 14.

[3] 王瑞来《论宋代皇权》,《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144—160页。《宋代の皇帝權力と士大夫政治》,东京:汲古书院,2001年。《徽宗と蔡京—權力の絡み合い》,《アジア游学》第64号,2004年,33—44页。有些学者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其中包括程民生《论宋代士大夫政治对皇权的限制》,载漆侠、王天顺主编《宋代研究论文集》,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9年,61—78页;近藤一成《宋代士大夫政治の特色》,桦山弘一编《岩波讲座世界历史9:中华の分裂与再生》,东京:岩波书店,1999年,305—326页。另参见Peter Bol (包弼德), “Whither the Emperor? Emperor Huizong, the New Policies, and the Tang-Song Transition.”Journal of Song-Yuan Studies 31, 2001, pp. 103—34; “Emperor Can Claim Antiquity Too—Emperorship and Autocracy under the New Policies.”in Emperor Huizong and Late Northern Song China: The Politics of Culture and the Culture of Politics, edited by Patricia Buckley Ebrey and Maggie Bickford,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Asia Center, 2006, pp. 173—205。

[4] Anthony William Sariti博士论文, “The Political Thought of Ssu-ma Kuang: Bureaucratic Absolutism in the Northern Song.”Georgetown University, 1979. Alan Wood, Limits to Autocracy: From Sung Neo-Confucianism to A Doctrine of Political Rights ,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1995. Robert Hymes and Conrad Schirokauer, “Introduction.”In Ordering the World: Approaches to State and Society in Sung Dynasty China , edited by Robert P. Hymes and Conrad Schirokauer,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3, pp. 43, 45. 关于不同的观点,参见Xiao-bin Ji, Politics and Conservatism in Northern Song China , pp. 14—15。

[5] Charles Hartman, “A Textual History of Cai Jing’s Biography in the Songshi .”

[6] 《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十九,676、683、686—687页。《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百三十,2205—2206页。《宋史》卷四百七十一,13716—13717页。

[7]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百三十一,2219页。《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700页。

[8] 《邵氏闻见录·前录》卷五,44页。《宋史》卷四百七十二,13722页。Charles Hartman, “A Textual History of Cai Jing’s Biography in the Songshi .”pp. 539—540.

[9] 《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十一,701—702页。这个故事据称出自《丁未录》(1172年完成)。另见《桯史》卷十五,173—174页;《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百三十,2199—2200页;《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十八,657—660页。部分故事可参见吕希哲的《吕氏杂记》卷二,294—295页。

[10] 《宋史》卷一百七十二,13723页。另参见任命蔡京的诏书,《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十一,700—701页。

[11] John Chaffee, “Huizong, Cai Jing, and the Politics of Reform.”in Emperor Huizong and Late Northern Song China: The Politics of Culture and the Culture of Politics , pp. 31—77.

[12] 《挥麈录·后录》卷一第60页记载孟太后第二次被废是在1102年十二月。另参见《宋大诏令集》卷十七,87页,记载的时间是1102年十月。

[13] Cecelia Lee-fang Chien (钱立方), Salt and State: An Annotated Translation of the Songshi Salt Monopoly Treatise , 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Center for Chinese Studies, 2004, p. 70. Patricia Buckley Ebrey, “Huizong’s Stone Inscriptions,”in Emperor Huizong and Late Northern Song China: The Politics of Culture and the Culture of Politics , pp. 241—248.

[14] 《丹阳集》卷一,叶2b—4b。《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十》,叶37a—b。John Chaffee, Branches of Heaven: A History of the Imperial Clan of Sung China , p. 101.

[15] 《宋史》卷一百七十八,4339页。空白祠部牒由国家颁发,可以进行交易,因此具有货币价值,在徽宗年代的价格通常在一百到两百贯之间。Kenneth K. S. Ch’en (陈金华), “The Sale of Monk Certificates during the Sung Dynasty: A Factor in the Decline of Buddhism in China.”Harvard Theological Review 49, no. 4, 1956, pp. 307—327.

[16] 《宋史》卷十九,364页;卷一百三十一,4331页;卷一百八十二,4444—4445页。《宋会要辑稿·职官三十》,叶34b;《职官六五》,叶73a。《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726页。另参见Cecelia Lee-fang Chien, Salt and State: An Annotated Translation of the Songshi Salt Monopoly Treatise 和Paul Smith, Taxing Heaven’s Storehouse :Bureaucratic Entrepreneurship and the Sichuan Tea and Horse Trade, 1074—1224 , Cambridge, MA: Council on East Asian Studies, Harvard University, 1991, pp. 195—98。

[17]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百三十八,2318页。《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五,819—820页。《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叶30b;《食货四》,叶9 a—b)记载这一制度恢复颁布的时间是1105年二月十六日。

[18] 关于这一领域,详见王曾瑜《北宋晚期政治简论》,《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4期,82—87页。

[19] 《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五,831页。《宋史》卷二十,373页;卷四百七十二,13730页。有关弹劾蔡京的一些例子,参见Ari Levine, “The Reigns of Hui-tsung (1100—1126)and Ch’in-tsung (1126—1127).”in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 , vol. 5, part 1, The Sung Dynasty and Its Precursors, 907—1279 , pp. 569—570, 581—582。

[20] 《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六,868—869、878页。《宋史》卷三百五十一,11094页。1075年十月,当天空中出现的彗星被人们视为上天的不满时,神宗也曾让大臣们对他提出批评。参见Paul Smith, “Shen-tsung’s Reign and the New Policies of Wang An-shih, 1067—1085”, pp. 452—453。

[21] 《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十一,723—725页。徽宗自己也对蔡京的另一个儿子产生了怀疑。他曾告诉赵挺之说,他认为蔡京让儿子蔡翛担任宫廷侍卫,以便随时监视自己的行动。《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十一,727页。

[22] 《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十一,729—730页。《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六,878—879、888—890页。

[23] 《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叶12a—b。有关神宗下面的三司条例司,参见Paul Smith, “Shen-tsung’s Reign and the New Policies of Wang An-shih, 1067—1085”, pp.378—382.

[24]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百三十二,2235页。John Chaffee, “Huizong, Cai Jing, and the Politics of Reform.”pp. 38—39. 第二部分将针对吴居厚和张商英进行更多讨论。《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百三十二,2234—2240页)记录了讲议司在设立三年期间所颁布的方案。Ari Levine, “The Reigns of Hui-tsung (1100—1126)and Ch’in-tsung (1126—1127)”, pp. 593—596讨论了恢复盐法和茶法。

[25] 《宋史》卷十九,364、368页。《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叶3 b;《食货六八》,叶129a—130a。另参见Hugh Scogin (宋格文), “Poor Relief in Northern Sung China.”Oriens Extremus 25, no. 1, 1978, pp. 30—46。Patricia Ebrey, “Cremation in Sung China.”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95, no. 2, 1990, pp. 406—28; Silvia Freiin Ebner von Eschenbach, “Public Graveyards of the Song Dynasty.”in Burial in Song China , edited by Dieter Kuhn, Heideberg: Edition Frum, pp. 215—521994; Isaf Moshe Goldschmidt (郭志松), “Huizong’s Impact on Medicine and Public Health.”in Emperor Huizong and Late Northern Song China: The Politics of Culture and the Culture of Politics , pp. 304—308; 以及John Chaffee, “Huizong, Cai Jing, and the Politics of Reform”。

[26] 《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六八》,叶132b—133a。John Chaffee, “Huizong, Cai Jing, and the Politics of Reform”, p. 41.

[27] Isaf Moshe Goldschmidt, “Huizong’s Impact on Medicine and Public Health.”p. 299.

[28]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叶130a。英译参见Isaf Moshe Goldschmidt, “Huizong’s Impact on Medicine and Public Health”, p. 300,略有改动。

[29] Isaf Moshe Goldschmidt, “Huizong’s Impact on Medicine and Public Health.”p. 301.

[30] Dieter Kuhn, The Age of Confucian Rule: the Song Transformation of China , pp. 150—151. 报告原文参见三门峡市文物工作队《北宋陕州漏泽园》,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

[31] 参见Ari Levine, Divided by a Common Language: Factional Conflict in Late Northern Song China , p. 142.

[32] 文献中关于这一系列措施背后的对话记载并不完整,主要是由于曾布离开二府后,就不再记录政治日记。尽管曾布担任宰相期间的这部分政治日记没有单本存世,但南宋一些主要史官引用了他的日志,因此,直到曾布于1102年六月离开朝廷前,徽宗与大臣们的许多对话都被记录了下来,特别是他和曾布的对话。在蔡京接替曾布的职务后,关于口头对话的历史记载要少得多,后人更难以判断各种政治决策背后的真正原因。

[33]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一,2021—2022页。《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十九,677页。其他奏疏接踵而来,有些还具体列出了哪些人应当被罢官。《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一,2022页;《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十九,678页。

[34]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一,2023—2027页。《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十九,679—683页。

[35] 《宋会要辑稿·刑法六》,叶21a—22a。《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十九,682—683页。

[36] 《宋史》卷二百四十五,10955—10958页。《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七》,叶38a。

[37] 可能指刘皇后和向太后居住的宫殿。

[38] 《宋大诏令集》卷二百四十一,800—801页。

[39] 参见Ari Levine, Divided by a Common Language: Factional Conflict in Late Northern Song China , pp.141—143。

[40]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三,2064—2071页。《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708—713页列出了整个黑名单。另参见《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八》,叶1 a—3b、4b—5a。

[41] 《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718—725页。

[42] 《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714—717页。《宋史》卷十九,365页。《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十六,665—666页。关于名单人数的差异,参见《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的注解,卷二十,715—717页。

[43] 《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八》,叶6a—b。月末,宣布了583名新进入官府任职的名单。根据他们之前的奏疏被列为正等还是邪等,他们的职位也相应地进行升迁或降职(《宋史》卷十九,376页)。这种做法不大可能影响到很多人,因为还没有通过考试的人很少上疏。

[44] 《续资治通鉴》卷八十八,2251页。《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八》,叶7a。两年后,又有一项对元祐党人亲属较轻的限制。1105年二月,又下令要求元祐党人五服内亲属(如侄子、嫡亲表兄弟和远亲表兄弟)不得担任宫廷特殊岗位的卫官、为嫔妃的弟弟或儿子预留的职位、重要军职和某些宫廷职务。《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五,831—833页。

[45] 《龟山集》卷三十五,叶3a—b。

[46] 《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二,773—775页。《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八》,叶9a。

[47] 《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八》,叶10a。

[48]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二,2053—2057页。《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四,810—815页。有关对这份名单的完整分析,参见Helmolt Vittinghoff, Prokription und Intrige gegen Yuan-yu-Pateiganger: ein Beitrag zu den zur Kontroversen nach den Reformen des Wang An-shih, dargestellt an den Biographien des Lu Tien (1042—1102)und des Ch’en Kuan (1075—1124) , Frankfurt: Peter Lang, 1975。

[49]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二,2058页。《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四,817页。另参见陈乐素《桂林石刻〈元祐党籍〉》,《学术研究》1983年第6期,63—71页。

[50]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二,2053页。《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四,810页。

[51] 《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九十六,721页。《宋会要辑稿·职官七六》(叶25a)记录这份诏书的时间要早一天,即1104年六月十六日。

[52] 《金石萃编》卷一百四十四,叶1a—b.

[53] 《玉海》卷一百六十三,叶28b。《宋东京考》卷二,37页。《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百三十,2186页。《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四,815页。《宋史》卷一百零五,2549页。《文献通考》卷四十四,415A。

[54] 关于先将官员解职,然后再慢慢恢复他们官职的制度,参见Winston W. Lo (罗文), An Introduction to the Civil Service of Sung China, with an Emphasis on Its Personnel Administration ,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1987, pp. 111—112。

[55] 《宋史》卷二十,374页。《宋大诏令集》卷二百一十七,829页。《宋会要辑稿·刑法六》,叶22a。《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二,2060页。《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五,846、853页。

[56] 《宋会要辑稿·刑法六》,叶22a—b。《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五,855—858页。

[57] 《宋会要辑稿·职官七六》,叶25a—b。

[58] 这份诏书收录于《宋大诏令集》卷二百一十七,829页。在大赦后量移被贬谪的官员是一种标准做法。

[59] 《宋大诏令集》卷二百一十七,829页。《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五,861页。

[60] 根据《宋史·刘逵传》(卷三百五十一,11109页),刘逵劝说徽宗放松禁令并摧毁石碑,但此事被系于罢免蔡京之后,其他资料则记录蔡京被免是在二月十三日。(《宋史》卷二十,375—376页。

[61] 《宋大诏令集》卷二百一十七,829—830页。另参见《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五十五,581页;《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六,868—869页。

[62] 《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九十六,721—722页。另外,中书省还废除了1102年三月初六以来颁布的与元祐党人黑名单有关的二十二项命令。(《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六,870页。

[63] 《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六,870—874页。

[64] 《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九十六,722页。

[65] 《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六,880—882、889、895页.

[66] 《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八,938—939、945—946页。《续资治通鉴》卷九十,2328页。但后来又宣布了几条例外规定。1111年十一月,下令曾名列党籍的人不得在政府学校中担任老师,1112年正月,又下令被列为邪等的人不得担任各路监司。(《宋史》卷二十,387页,卷二十一,389页。

[67] 沈松勤《北宋文人与党争:中国士大夫群体研究之一》,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165—171页。

[68]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一,2033页。《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一,739页。

[69] 《能改斋漫录》卷十一,327页。

[70] 这个命令下达了两次,分别在1103年四月二十七日和1104年正月《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百二十一,2034页;卷一百二十二,2041页。《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一,741、791页。关于为什么这些作者和书籍会被禁毁,参见沈松勤《北宋文人与党争》,175—179页。

[71] 《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四十七,1455—1456页。《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十九,750页。

[72] 《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九》,叶13a。《能改斋漫录》卷十二,368页。另参见Ronald Egan, “The Emperor and the Ink Plum: Tracing a Lost Connection between Literati and Huizong’s Court.”in Rhetoric and the Discourses of Power in Court Culture: China, Europe, and Japan , edited by David R. Knechtges and Eugene Vance,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pp.134—138。

[73] Thomas Hong-chi Lee (李弘祺), Government Education and Examination in Sung China , Hong Kong: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1985, pp. 233—246.

[74] 参见John Chaffee, The Thorny Gates of Learning in Sung China: A Social History of Examinations ,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77—84. Edward Kracke Jr., “The Expansion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y in the Reign of Huizong and Its Implications.”Sung Studies Newsletter 13, 1977, pp. 6—30;Thomas Hong-chi Lee, Government Education and Examination in Sung China , pp. 290—292. 近藤一成《蔡京の科舉學校政策》,《東洋史研究》1994年第1期,24—49页。另参见《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百二十六,2118—2119页。《宋会要辑稿·崇儒二》,叶7b—9a;《职官二八》,叶15a—b。《文献通考》卷四十六,432C—443C.

[75] Edward Kracke Jr. “The Expansion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y in the Reign of Huizong and Its Implications.”pp. 17—18.

[76] 《宋史》卷十九,369页。《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八》,叶15b;《崇儒二》,叶10 b。《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一,735—738、743、746页;卷二十二,762、767页;卷二十三,790页;卷二十四,815—816、827、828页。John Chaffee, “Huizong, Cai Jing, and the Politics of Reform.”p. 58.

[77] 《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五,827、833—834页。

[78] 《玉海》卷一百一十三,叶8b。《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四,828页。Thomas Hong-chi Lee, Government Education and Examination in Sung China , p. 66.《宋史》卷一百五十七,3663页。《丹阳集》卷二十四,叶4b—5a。《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一百零九,叶26b。《山左金石志》卷十七,叶29a—31b。

[79] 《宋会要辑稿·崇儒六》,叶10a—b。《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一百零九,叶26b、28a。另参见Patricia Ebrey, “Huizong’s Stone Inscriptions”,文中提供了一幅图。

[80] 关于对经典的引用,参见《周礼》卷十,叶24b—26a。

[81] 《文献通考》卷四十六,叶433a—b记载这件事发生在1104年,一些作者以这个日期为准,但《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百二十六,2114页)和《宋会要辑稿·崇儒六》(叶10b)却更合理地将这一日期记录为1107年。参见Patricia Ebrey, “Huizong’s Stone Inscriptions”, pp. 241—248。

[82] 《宋会要辑稿·崇儒二》,叶15b—17b。《丹阳集》卷一,叶2b—4b。《全宋文》第142册,223—224页。《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四,828页。关于蔡京复官后1112年时的学校情况,参见《宋会要辑稿·崇儒二》,叶18a—20b;《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三十二,1056页。

[83] 《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五十七,591页。

[84] 《文献通考》卷四十六,433B页。

[85] 《朱子语类》卷一百三十,3127页。Thomas Hong-chi Lee, Government Education and Examination in Sung China , p. 256.关于赵汝愚的记载,参见John Chaffee, “Chao Ju-yu, Spurious Learning, and Southern Sung Political Culture.”Journal of Sung-Yuan Studies 22, 1990—1992, pp. 23—61.

[86] 《宋大诏令集》卷一百五十,558页;卷一百五十七,591—592页;卷一百二十四,427页;卷一百八十六,680—681页;卷二百一十七,829—830页。

[87] 《宋史》卷一百五十九,3731页。

[88] 《能改斋漫录》卷十三,383页。

[89] 参见Patricia Ebrey, “Huizong’s Stone Inscriptions”和方诚峰《御笔与御笔手诏与北宋徽宗朝的统治方式》,《汉学研究》第31卷第3期,2013年,3—67页。其中一封手谕是写给蔡京的孙子蔡行,不准其辞职。另一封手谕是感谢皇后与嫔妃对准备郊祭事宜的关心。有关图片参见张光宾编《中华五千年文物集刊·法书编》,台北:中华五千年文物集刊编辑委员会,1984年,第3册,85—104、185—187页。

[90] 参见德永洋介《宋代の御筆手詔》,《東洋史研究》1998年第3期,393—426页;王育济《论北宋末年的“御笔行事”》,《山东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54—62页;方诚峰《御笔与御笔手诏与北宋徽宗朝的统治方式》。

[91] 《宋史》卷二十,376页。《宋会要辑稿·崇儒六》,叶10b—11a;《职官五五》,叶13a—14a。

[92] 《宋史》卷三百五十二,11123页。

[93] 参见林大介《蔡京とその政治集團—宋代の皇帝—宰相關係理解のための一考察》,《史朋》第35卷,2003年,11页。杨世利《论北宋诏令中的内降、手诏、御笔手诏》,《中州学刊》2007年第6期,186—188页。

[94] 《独醒杂志》卷八,73—74页。《宋史》卷三百四十八,11028页;卷四百七十二,13726页。《宋史纪事本末》卷四十九,497页。关于对蔡京在1108年操纵御笔诏书的批评,另参见《挥麈录·后录》卷三,1103页。

[95] 《宋史》卷四百七十二,13726页;卷四百六十八,13662页。德永洋介《宋代の御筆手詔》,《東洋史研究》1998年第3期,393—426页。

[96] 《全宋文》第109册,177—178页。

[97] 《宋史》卷二百,4990—49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