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章 “公司式殖民”的出现

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出现,影响了世界历史的走向。

新航路开辟后,西班牙海上贸易获得的巨额利润让各国商人眼红。1599年9月,80名伦敦商人聚集在英国市政厅,希望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授予他们东方贸易的特许权。第二年,也就是1600年,“伦敦商人在东印度贸易的公司”,也就是后来著名的英国东印度公司(EIC)成立了。英国商人集资3万英镑,出海远航。

三年后,在海峡对岸,荷兰人成立了又一个东印度公司(VOC),也想在海上贸易中分一杯羹,直接和英国人展开竞争。

西班牙的征服依靠的是军事力量,而荷兰和英国则依靠的是政治智慧:当时,荷兰和英国在欧洲自治城市中都是最发达的地区,因此,这两个东印度公司的建立及组织结构,都从自治城市身上学习到了很多东西。

第一,自治城市需要向贵族购买某一固定地域的自治权,而两个东印度公司也向议会或者国王购买某一领域的自由经营权。荷兰国家议会授权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东起好望角,西至南美洲南端麦哲伦海峡拥有贸易垄断权。而英国东印度公司则是一开始就向国王购买了东印度21年的贸易垄断权,之后又不断付钱续约,其签约付款的方式与自治城市完全一样。

自治城市可以自己立法,可以组织军队,可以发行货币,可以决定如何收税。而两个东印度公司同样如此,它们都从国王和议会那里获得特许,有权组建军队、占有土地、铸造货币、拥有法庭,因此这两个东印度公司也就成了两个移动的海上城邦:它可以发动战争、签订协议,甚至建立自己独有的法律及征税体系。

更为相似的是,两个公司都由众多“自由人”组成,并选举自己的“议会”和“政府”。

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之初,面临着筹集资金和分散风险两大问题。因为当时组建一支船队到东印度群岛需要巨额的金钱,不仅航程需要一年多的时间,还会遭遇风暴、海盗等重重风险。

以前这类远航通常都是国王和贵族主导,只由少数人出资,与平民无关。英国的国土和国力都是荷兰的几倍,所以英国大商人一下子集资3万英镑。荷兰没有强有力的国王和巨富商人,于是荷兰人脑筋急转弯,进行了一个制度创新,面向荷兰的所有市民公开发行股票,不论你是船夫还是小贩,只要你有一点钱,都可以成为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股东,分享它的收益。

这个制度创新非常有吸引力。第一,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风险很小。这些投资者仅仅以自己的投资为限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不管这个公司最后赔了多少,你投了10荷兰盾,那么最后你最多损失10荷兰盾,不会有债主无休无止来找你。这就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不安感。

第二,股东实行无记名制,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股东只管投资,公司的决策权和经营权交给董事会,怎么运营是职业经理人的事。正如同在自治城市,市民只需负责投票,管理城市是专业人士的事。

第三,正如自治城市市民可以自由进入,也可以自由离开一样,人们可以随时自愿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也可以随时自由离开。因为荷兰人配合股份公司,又搞了一个制度创新。1609年,世界历史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诞生在阿姆斯特丹。只要愿意,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们可以随时通过股票交易所,将自己手中的股票变成现金。

就这样,世界上第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诞生了。事实证明,这个创意是非常有生命力的。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股票一出现,就受到热烈追捧。无数商人、水手、技工,甚至女仆,都跑来买股份,其中阿姆斯特丹的居民认购了其中的57%,认购者多达1143人,东印度公司首期就募集到650万荷兰盾,远远超过其他由国王和贵族出资的远洋公司。 [78]

在一切准备妥当之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船队出航了。当时最强大的海上帝国西班牙用鄙夷的态度看着这个似乎不自量力的挑战者。但是,在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后的短短5年时间里,它每年都向海外派出50支商船队,这个数量超过了当时西班牙、葡萄牙船队数量的总和,让西班牙人目瞪口呆。 [79]

凭借股份公司的优势,荷兰东印度公司迅速崛起。到了1669年时,荷兰东印度公司已经拥有超过150艘武装商船、40艘战舰、5万名员工与1万名士兵,他们如同一个国家一样,在海上攻城略地,先后战胜西班牙人、葡萄牙人与英国人,从他们手里夺得马来群岛、孟加拉国、马六甲、泰国,在中国广东、印度马拉巴海岸和科罗曼德海岸、日本设立商行。悬挂着荷兰三色旗的10000多艘商船游弋在世界的五大洋之上。 [80] 1669年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富有的私人公司,股息高达40%。拥有15000个分支机构,贸易额占到全世界总贸易额的一半。 [81] 一个仅有150万人口的荷兰,成为整个世界的经济中心和最富庶的地区,它将自己的势力几乎延伸到了地球的每一个角落,被马克思称为当时的“海上第一强国”。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听起来很简单,事实上很不简单。它的背后,反映出契约精神和法治精神。几千人几万人敢于把自己的钱投给一个与自己完全没有私人关系的组织,并且信任这个组织,相信董事会会尽心尽力地营运好这些钱,并且赚了钱后会公平地分给自己,这并不是哪个国家都能做到的。

为什么这个发明发生在小小的荷兰,而不是有着悠久经商传统的阿拉伯,不是有着众多商帮的中国,也不是当时最强大的海上帝国西班牙?

因为荷兰和这些国家不同,荷兰是当时欧洲自治城市最发达的国家。一想到荷兰,我们往往会想到“低地”。是的,800年以前,这里还到处是湿地和湖泊,不适合人类居住。不过,位于海边的荷兰的地理条件特别有利于航海,大部分荷兰人选择从事海上贸易,大量的自治城市在荷兰建立起来。欧洲大多数城市的惯例是农奴在城市住上1年零1天就可以成为市民,而在荷兰的城市,农奴只要住上40天就可以成为市民。这样一来,荷兰比别的地方更有吸引力,成为人口的汇集地。到15世纪末,将近一半的荷兰人生活在自治城市中,这里成为欧洲城市化最高的地区之一。

在城市管理上,荷兰人已经习惯于把自己的权利委托给一小群人来集中管理。市民们对议会进行“全权委任”,选择充分信任他们,把征税、城市建设等关乎每个人生活的事情都委托给议会去处理。

与此类似,他们把自己的钱也委托给一小群人来集中管理。只不过市镇选出的是市议会,而公司选出的是董事会。中世纪市镇议会的成员数目都是12的倍数或分数。同样,早期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常见数目也是如此。这不是一个巧合,它衍生自查里曼大帝和其继承者的12人贵族法庭。 [82]

而接下来崛起的大英帝国更让西班牙人吃惊。

英国崛起的逻辑与荷兰一样,都是依靠公司的力量。与荷兰东印度公司比起来,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经营更为成功。

我们讲过,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成立比荷兰的还要早。一开始,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资金是众商人每人直接出资,荷兰东印度公司发明了股份有限制度后,英国人马上就学会了。英国东印度公司凭借这一利器,很快就建立起来16个月船期的固定模式,贸易规模迅速扩大。

与荷兰东印度公司一样,英国东印度公司也是一个移动的海上城邦:它们的“公民”是每一个购买股票的本国公民,它们的统治区域就是被赋予特许经营权的地区,它们获准与其他国家订立正式条约,并对该地实行殖民与统治。

因此,与我们很多人的理解不同,不是英国政府,而是东印度公司实现了对印度的占领。孟买、加尔各答和马德拉斯三地总督一开始都是东印度公司任命的,是东印度公司的职务,而不是英政府任命的。

18世纪中英贸易的主导力量不是英国政府,而是东印度公司。东印度公司不仅垄断了英国与中国的贸易,还在1792年促成了英国对中国的首次官方访问:马戛尔尼使团一行的全部费用8万英镑都由东印度公司承担。

英国对美洲的殖民,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通过公司,比如弗吉尼亚公司进行的。1606年,在东印度公司成立6年后,弗吉尼亚公司成立,这一公司的任务是沿着美洲海岸组建种植园和定居点。殖民地的所有权和利润归公司的股东,仅需向国王上缴一定的收益。 [83]

因此,西班牙的海外开拓基本是以皇权和国家利益为驱动力的,英国则是以商业利润为动力驱动的。从时序上看,西班牙人的行动是军事征服在先,随后的经济利益只是战利品;而英国则是商业活动在先,军事力量是为经济利益服务的。 [84] “东印度公司的成立,从政府的角度看,这就像是政府把自己的海外扩张项目承包了出去,减少运营成本不说,更转嫁了风险。”政府把垄断权交给东印度公司,公司则承担风险并将部分利益上缴政府,以换取许可延期。

这一模式在殖民上非常成功。事实上是东印度公司而非英帝国军队向英国政府奉献了一个庞大的印度殖民帝国。大英帝国击败荷兰、法国,最终成为南亚诸多国家的宗主国,这是东印度公司董事们苦心经营的结果,而不是大英帝国内阁运筹帷幄的战绩。 [85]

公司在商业上也极为成功。从1657年起,英国东印度公司股民每年所获红利可达20%左右,最高可达50%以上,以至于公司股票价格一涨再涨,当时市场上每100英镑的股票售价在1669年为130英镑,1677年上升为245英镑,1683年再升至360英镑。 [86]

那么,为什么英国东印度公司要比荷兰东印度公司更成功呢?因为其背后依托的英国更强大。

荷兰竞争不过英国,首先因为它小。到1700年,荷兰的人口才是英国的1/3,领土面积只有英国的1/6。

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荷兰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中央集权。

荷兰的成功,在于它专注商业。荷兰的失败,也在于它过度专注于商业,而对政治结构的探索不够。在历史上,荷兰人并不在乎政权的归属,并不太关心谁统治他们,只在乎这些统治者能否保障他们自由发展经济。因此荷兰这片土地轮转过很多统治者,先后受到哈布斯堡王朝、神圣罗马帝国和西班牙的统治,荷兰人都安之若素。一直到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二世借战争对荷兰横征暴敛时,各自为政的荷兰各省份才为保护自己的钱袋子团结起来,发起了独立战争。1579年,来自荷兰北方的7个省组成军事同盟共同对敌。然而战争胜利后,这7个省的人发现他们无法决定由谁来领导这个新成立的国家。荷兰人不愿意费心费力管理国家,他们只想专心做生意,因此,他们希望找到一个强有力的保护者,最终将自己的国家托付给了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不过不久之后,精明的荷兰商人们很快发现,英国女王收取的保护费实际上比西班牙国王还要高。他们只好结束了与英女王的协议,无奈地自己领导自己。1581年,7个省份联合起来,宣布成立荷兰联省共和国。这是一个在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国家:由中产阶级建立并统治的共和国。它的结构非常松散,各省之间绝对独立,他们只能在决定税收上取得一致,在其他方面,如果他们意见不统一,就不能做出任何决定。共和国还有一件事很特殊:没有常备军。因为雇用外国军队作战比征调商人们作战要廉价和方便得多。 [87]

这样的国家虽然足够自治,但是缺乏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缺乏统一的力量,无法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海外利益。

相比之下,英国就更为成功。英国拥有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和一个统一的议会,通过这个议会,国家能够获得有效的税收,从而保持国家强大的武力,因此,对东印度公司的支持更为有力。事实上,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征服,背后靠的是英国中央政府的强有力推动。当然,英国成功的另一方面原因是它又不像西班牙那样专制,没有抑制而是充分发挥了公司的活力。